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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
國安法出台是泛民及其支持者多行不義的結果 (6)
(原文發表於2021年11月13日)
國安法第十四條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資訊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具體詳列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要推進和執行的國家安全工作,不讓特首和成員不作為;最後一段至為關鍵,廢除了立法會內黃營議員、泛民政團、律政司司署內的偏黃高管、法院內偏黃的法官及大律師和律師群中偏黃者的阻撓行政機關的「武功」。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說是列席及提供意見,由中央任命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潛在權力極大,特首及成員恐怕要以他的意見為依歸。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第十七條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資訊;
(二)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三)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五)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講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配備執法力量」,那是說它可以擁有自己的特種部隊,它「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安相關任務」,香港以外看來主要指國內,這就使這個特種部門不受制於香港勞動市場的許多局限。此外,這裏沒有講明部門及外聘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編制,那意味著彈性大,如果有需要,編制可以極大。
這個特種部門負責人雖謂由特首任命,但事先要過「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由中央在港設立)一關,具見部門負責人地位的重要和權力之大。
第十七條詳列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請特別注意職責(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更見這個特種部門權力之大,連同第十三條一起看,它有可能不受警務處長甚至保安局長節制而僅聽命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