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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法理不足,難以氣壯(2)  

(原文發表於2018914)

 

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北京指出,陳浩天和民族黨觸犯了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FCC協助進行分裂國家的煽動也是「毫無疑問違法」。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出席港台節目時明言,要控告《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罪,須證明有關人士的言行令人憎恨或藐視中國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會激起叛亂、煽動人使用暴力等,暫時大家覺得(控罪)成分未夠應該先按《社團條例》處理取締民族黨,其他罪行是否須採取行動,可以暫緩處理。

大家有沒有發覺,譚惠珠委婉地否定了張曉明的說法。張曉明說陳浩天觸犯了香港 <<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言下之意就是可按條例起訴及定罪,譚惠珠則說以該條例控訴陳浩天,控罪成份不足,言下之意就是說該條例下的煽動罪不適用於檢控陳浩天。

部份重量級建制派成員同譚惠珠一樣,心知檢控陳浩天的法律理據不足,選擇閉口不言或顧言之他而避開介入港獨言行於法的爭辯。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820日出席一活動時說,特區政府有意取締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做法是合情、合法、合理,並非「以言入罪」和政治打壓;政府以《社團條例》禁止民族黨運作,惟民族黨依然能夠提出申辯,故不屬政治打壓;民族黨一直明目張膽提倡港獨,不但在台灣勾結台獨分子,同時亦將港獨思想滲進校園,政府不能容忍,應及早制止;不希望有社團影響國家安全,牴觸香港法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行政會議成員鄭耀棠批評外國記者會 (FCC) 邀請香港民族黨陳浩天演講,已是表明自身立場,創造平台宣揚港獨,這樣是觸動了中國人的感情;港府應根據法律,研究外國記者會應負上甚麼責任;不容許外來與本地勢力勾結搞國家分裂,本港就《基本法》23條立法一直存在壓力,23條立法是本港憲制責任,中國人責無旁貸。

譚耀宗及鄭耀棠選擇了顧言之他。A君說建制派之法會議員、民建聯和工聯會對開學禮及陳浩天港獨演講事件「連聲都唔聲」,並不全錯,他們的確有部份人這樣做。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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