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院於七月十三日就政府兩度立法削減公務員薪酬案件作出裁決,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立法削減公務員薪酬並無牴觸《基本法》第100條及第103條,而經立法會制定的有關減薪條款是有效條文。
終審院的裁決,澄清了某些有爭議及存在灰色地帶的問題,但對最關鍵的問題卻依然避重就輕。最關鍵的問題是甚麼?是對基本法第100條「原來標準」一辭的準確詮釋!
基本法第100條規定,回歸後公務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標準。「原來標準」是指甚麼?是以名義價格計算,還是以實際購買力計算?終審院認為「不低於原來標準」可從兩個層面詮釋,首先「不低於」是指不低於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其次是條文沒有禁止政府不能改變薪金、津貼等待遇,除非有關改變的結果令有關待遇「低於」回歸前的標準。
終審院僅將「原來」解釋為「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全沒有觸及公務員的薪酬該以名義價格還是實際購買力計算這個要害。立法減薪這宗官司早前已經歷高院及上訴庭,但兩者都沒有闡釋基本法第100條「原來標準」的含意,終審院雖有闡釋,但卻避重就輕,我因此謂它「依然」。
以名義價格還是以實際購買力計算,兩者差異甚大。因為由九八年起,香港經歷了差不多五年的通縮期,物價大幅下跌,以實際購買力計算,便意味公務員的薪金較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大幅調升,保守估計亦不少於百份之十七、八。換而言之,公務員仍有17至18%的減薪空間。
裁決公布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隨即表示,公務員的薪酬水平已回復至一九九七年的水平,再無削減的空間。就我所見,政府從不打算就「原來標準」的詮釋去窮追猛打公務員,在官司的訴訟中,從未聞代表政府的大律師要求法官們詮釋該以名義價格還是實際購買力計算。公務員減薪一事,政府從來都是求小勝不求大勝,政府這樣做,主要是怕公務員上街遊行、怠工、罷工及搞對抗。政府這種取態,董建華時代固然如此,現在曾蔭權上台,他出身資深公務員,依靠公務員黨執政,更不敢得失公務員集團,是可斷言。王永平的發言,是政治正確,但稍欠政治智慧,政府現時如不打算就減薪對公務員進一步施壓,大可簡單謂:「尊重終審院的裁決!」,留有餘味及伏筆,而不必為公務員調整薪酬一事關上大門。王永平所言,會減少現時及未來政府日後處理公務員薪酬的機動性,是為失言。
兩名與訟人警務處前高級督察劉國輝及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單格全認為終審院的裁決是基於政府的政策,而非着眼於法律觀點。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則認為,在財赤嚴重下,政府透過立法將原來非法的事變成合法,終審院是基於政治現實作出有關裁決。
政治制度有所謂三權(行政、立法、施法)分立,俱各獨立而又互相制約,但分立祇是一種理想,現實卻往往出現立法及施法為行政服務。劉國輝等人所言有對有不對,個人認為終審院裁決政府勝訴完全出於法律觀點,從這個角度去看,劉國輝等人有錯;終審院對政府無意要求終審院(或任何法院)闡釋「原有標準」是按名義價格還是實際購買力計算心領神會,裁決完全不觸及這個敏感議題,在這個意義上,劉等人的觀點是對的。
劉國輝離開終審院時道:「我失望,我令到其他公務員失望。我沒有做好少少,令其他公務員在這次訴訟中受惠。」對公務員而言,劉國輝動機良好,費錢費力及鍥而不捨尤其令人無話可說,但好心做壞事,他的上訴不免令公務員整體形像有所破壞,公務員計利祇計個人利的看法將更深入民心;更要命的是,他製造了機會,令法官可能將「原來標準」闡釋清楚,定為按實際購買力計算,果如此,特首及問責高官恐怕亦保公務員不住了。
無論如何,公務員應該感謝政府,感謝法官,感謝他們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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