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的判刑(1)
(原文發表於2017年8月19日)
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9月26日發起重奪公民廣場,揭開佔領行動序幕。3人於去年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社服令及緩刑,然而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要求覆核。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並於8月17日下午判決:三人最終被改判監禁,黃之鋒和羅冠聰由原審判社會服務令改為入獄6個月及入獄8個月,而周永康就由原審緩刑改判監7個月。
上訴庭頒布64頁書面判詞,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涉及暴力、嚴重的大規模非法集結,他們的行為並非突發,事前已知違法,可以合理預計有很大風險,與保安員及警方衝突導致暴力情況。
法官認為他們「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說法,在當時環境根本站不住腳,是有違常理、自欺的想法,甚至可以是「口是心非」;事件中有十名保安受傷,雖然只有一位較嚴重,但不能因此指暴力情況輕微;又指他們的行徑不僅是自以為是,更是漠視法紀。
三人當時是學生領袖,煽惑年輕人參與當日行動,將他們置於肢體衝突可能受傷的風險下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羅冠聰雖然提醒參與者保持冷靜理性,但又用極期煽情用詞進一步挑動,參與者原本已經激動的情緒加重了他們的罪責。
法官認為:他們三人沒有真誠悔意,法庭要判以阻嚇刑罰,防止他們重犯,以儆效尤,阻嚇他人不要模仿;又指原審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只一面倒考慮三人的個人情況和犯案動機等,忽略案件涉及嚴重暴力,又錯誤認為三人有悔意,上訴庭必須干預。
法官又強調,三人不能說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判刑,而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界線。只要他們在法律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及充分保障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
民主黨發表聲明,對判決感到失望、難過及憤怒,批評政府未有任何實際行動修補撕裂,卻對著一群為爭取真普選、為爭取公義的年輕人作政治檢控下入獄,認為政府非常可恥,要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政府立即停止一切政治檢控。
公民黨認為,政府企圖利用司法制度作打壓武器,「製造」回歸後最年青的一批政治犯。公民黨強調,素來尊重法治,但法治最重要及最終極的目標是以法達義,惟案件被告全被判刑6個月或以上,明顯較以往案件判刑更重。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指,法庭相信被告均是真心因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透過行動表達自己的意見及訴求,而並非為了一己利益,法庭必須考慮被告犯案的動機及目的,惟上訴庭似乎並沒那麼重視原審法官的合理考慮因素。
泛民政黨甚麼都將之政治化。正如上訴庭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涉及暴力、嚴重的大規模非法集結,當時參與非法集結有數百人,三人明知衝入政府總部前地是違法舉動,仍然一意孤行,不僅是自以為是,更是漠視法紀。「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說法在當時環境根本站不住腳,是一廂情願和自欺的想法,甚至可說是「口是心非」。當日強行闖入政總前地有很多年青人,不少是學生。三人當時是學生領袖,煽惑他們犯法、置他們於肢體衝突及可能受傷的風險下,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而羅冠聰使用煽情口號,進一步挑動參與者亦加重了他的罪責。』,三人是漠視法紀,煽動群眾暴力,「三人不能說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判刑,而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界線」。民主黨和公民黨將法庭對嚴重違法之徒判刑視為「政治檢控」,視為「製造最年青的一批政治犯」,有道理嗎?站得住腳嗎?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