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瀏覽人次:20064    回應:0

比較滿意的文章選集(1146)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莫名其妙的申斥、指控(1)

 

(原文發表於2017717)

 

高等法院上周五(714日)裁定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宣誓無效,即時褫奪4人的立法會議席。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涂謹申出席電台節目《城市論壇》時指責,行政機關干擾立法機關是很嚴重的事;港府請求人大釋法,無異於透過釋法修改宣誓條例;而且釋法有追溯力,更是行政機關挑戰市民選舉結果。

 

行政機關如果覺得立法會的裁決有問題,它是有權向法院入稟,要求否決有關裁決的,這是《基本法》賦與行政機關的權利,說不上干擾立法機關;今次釋法,是基於人大常委會的主動,說港府請求人大釋法,似乎有點失實;為甚麼要釋法?李飛已說得很白,那是因為宣誓條例和香港有關法例有漏洞,令港獨及激進本土派議員可以鑽空子,在選舉、宣誓及日後在議會論政可以大演反中、反特區政府的帽子戲法,不得不修補(人大及特區政府不認為是修改)宣誓條例,以堵塞該等漏洞。

 

說行政機關挑戰市民選舉結果,就更荒謬。新一屆立法會20161012日開鑼,首日會議進行議員宣誓及選立法會主席,即時亂作一團。雖然政府及立法會秘書處事前已表明,議員須嚴格按照誓詞宣誓,但當日仍有15名本土、自決及民主派議員於誓詞「加料」或帶同道具,負責監誓的秘書長陳維安指其中3位議員的誓言不符合要求,亦拒絕再為其監誓。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該如何處理?

 

建制派議員紛紛遊說他以梁、游兩人(以至其他多位大玩誓詞帽子戲法的港獨、激進本土派議員,下同)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及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件》為理由,以《立法會條例》第73條的法理根據不再為梁、游兩人監誓,並取消兩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梁君彥若果從善而流,一切就易辦了。誰知梁君彥一方面可能為了彰顯新主席的包容,另方面畏懼承擔責任,竟然完全喪失應有的政治智慧,採納了立法會外聘資深大律師翟紹唐的意見[翟紹唐認為,梁頌恆與游蕙禎宣誓的行為雖可算是「拒絕」宣誓,但能否啟動21條是未達到清晰的標準(far from clear-cut),若祇基於一次宣誓便裁定他們拒絕宣誓,可能會受到挑戰,甚至造成嚴重和災難性的結果,因此強烈建議梁君彥容許兩人再次宣誓],決定容許梁、游兩人(以至另外幾個港獨、激進本土派議員)再次宣誓。

 

特首及律政司司長深知這會大大牴觸中央的國家安全和利益底線,令中央對特區政府更加不滿和失望,激發中央對港採取更多強硬政策、行動,被逼採取次佳行動:向法庭申請第一次司法覆核,禁制梁君彥再給梁、游宣誓的機會,並要求法庭取消梁、游兩人的議員資格。稍後又申請第二次司法覆核,要求取消劉羅梁姚的議員資格。

 

不這樣做,平白讓梁、游等6人正式成為議員,特區政府將無以面對中央,更難以承受隨之而來的問責。

 

市民選出的議員又怎樣?民選就可以任意犯法、違法而享有免死金牌嗎?

 

皇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港獨及激進本土派議員難道較皇子還顯貴、更多特權?他們夠膽犯法、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依法執法,何來「挑戰市民選舉結果」的罪名!?

 

 

 

 

 

~  待續 ~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
 
會員登入
登入ID 或 網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