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刑,輕重有別,難封悠悠之口(3)
(原文發表於2017年4月3日)
人大、港澳辦等與香港工作有關機構的高官,對香港法官不大配合香港特區政府的工作素來不滿。
2016年11月7日代表人大常委會公佈釋法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提到《基本法》第104條存在條文上及執行上的漏洞(李飛名之為「不周延」),所以要釋法補塞之。補塞法律條文上及執行上的漏洞,是為了防範誰?李飛沒有明確說出,但不言而喻,是為了防範為非建制派違法者提供法律訴訟服務的大律師和主持審訊的法官,李飛深恐他們會利用有關漏洞為非建制派違法者的行動開脫。
去年12月30日,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形容是立下規矩,劃定紅線,豐富及完善「一國兩制」的實踐。他強調,釋法沒有介入特區法院對個案的審理,中央和香港都不希望法院判決與釋法不一致。
好一句「中央和香港都不希望法院判決與釋法不一致」!為甚麼可能出現不一致?釋法的文本反映了中央所認為第104條真正涵蓋的內容,但由於原有條文上及執行上的漏洞,王光亞害怕香港法官會有意無意中錯判,唯有透過釋法來防止錯判。
王光亞說得委婉,骨子裏對可能別有傾向的香港法官的不信任,溢於言表。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去年11月9日在全國港澳研究會釋法研討會上更質疑香港法院近年對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案件的判決,與社會期望有距離,「使分裂國家、對抗中央的犯罪成本低到幾乎等於零。」他並連帶狠批,「其中還少不了有同樣政治傾向的大律師,出力為犯罪嫌疑人洗白。」
他隨後補充,近兩三年有一系列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案件,包括港獨分子衝擊駐港解放軍軍營、佔中,以至旺角暴亂。
翻查紀錄,組織「香港人優先」4名成員擅闖軍營的案件,主被告招顯聰於2014年被判緩刑;至於佔領運動被捕人士中,3名學生領袖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2016年7月被裁定煽惑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分別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而主導旺角騷亂的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及梁天琦等10人,被控參與及煽動暴動等多項罪名,案件已排期於2018年1月於高等法院開審。
如果說李飛和王光亞對香港法官還口下留情,留有餘地,陳佐洱則可算是劍拔弩張,炮聲隆隆。
國內有關高官對香港法官「在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案件的判決,固然有這樣或那樣的強烈看法,國內人民亦復如此(詳情請參看《國內人看香港七警的判刑》)。
國內高官和人民沒有說白的是,所作判決「與社會期望有距離」、「使分裂國家、對抗中央的犯罪成本低到幾乎等於零」的法官,大抵都是骨子裏在政治取態上偏黃,最低限度心底同情泛民。
中央有關高官和國內人民的看法,可視之為強烈警號。有偏黃之嫌的香港法官日後如依然一再衝擊紅色底線,不排除中央會想方設法在司法界大動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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