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而治的可行性(4)
(原文發表於2017年4月19日)
2月9日寫畢《無為而治的可行性(3)》,由於新題材不絕湧現,幾乎忘記撰寫完結篇。
無為而治是一種管理哲學,說白了,它其實就是管理學上的授權。葉卓雄先生所說的無為而治的三個條件,其實就是授權的原則,它們和我所說的授權的原則基本都是相同的東西,名稱不相同而意相同,祇不過我所列出的6個原則比較全面深入,是集合了無為而治所需及充份的條件,而葉先生的3個條件則僅是部份條件,並不充份;我的條件涵蓋了葉先生的全部,而葉先生則不。
葉先生所提出的第1及第3個條件和我提到的「有效控制」及「授權要因人而施,因時制宜」的兩個原則大體接近,問題不大,但他的第2個條件就大有商榷餘地。他說:
『要實現「君閒」的情況,另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在企業內,建立「信任員工」的文化。在筆者的姐妹公司,便曾聽說過一則「真人真事」。有位老闆下令,要所有營業員的報價單,一律須先讓其審視,才能發給客戶。其實,營業員之上,是設有營業主任和營業經理等管理人員;為何他要奪取管理級員工的工作呢?說穿了,就是因為不信任員工。』
葉先生主張的「信任員工」,是全面的信任員工,但這個主張失諸偏頗。信任員工必須建立在兩個前提,工作上充份具備所需的能力和品德,但當員工在這兩個前提有所不足,全面的信任就不可行。我在第二個授權原則提到:
「授權不是撒手不管,撒手不管的結果必然導致局面的失控,而失控會抵銷授權的所有積極作用;為了防止下屬在工作中出現問題,對不同能力和品德的員工要有不同的授權控制。能力及品德較強的下屬控制可以少一些,能力及品德較弱的下屬控制力度要大一些。」
「對不同能力和品德的員工要有不同的授權控制」,「授權控制」就是指信任度,對能力和品德有欠缺的員工,不可完全信任,否則,日後必有嚴重程度大小不一的不良後果。
「有位老闆下令,要所有營業員的報價單,一律須先讓其審視,才能發給客戶」,說穿了,這個老闆可能是因營業員之上的營業主任和營業經理在工作能力、態度或品德上的缺失而被逼這樣做。
「用人不疑」,是理論上的理想,但現實上,由於過往20多年,香港僱員的素質江河日下,無論是工作能力、態度和品德,普遍都十分低落,稍為像樣的人才很缺很缺,做老闆要是堅持使用工作能力、態度和品德相當完備的人員,他很可能會落得無可用之將,復無可用之兵的結果。權衡利害,他唯有疑人都用。
這是香港、香港老闆及員工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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