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利器,豈容他人染指!(2)
(原文發表於2016年5月6日)
在他的講辭「第三,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中,張曉明說道: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關係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對於立法權涵蓋面更大,影響更直接,作為更主動。行政管理權的主動和主導地位還體現在:一是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的立法創議權,特別行政區政府擬訂並提出法案、議案,經行政會議討論後,向立法會提出。二是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議案,這方面的法案、議案祇能由政府提出。三是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四是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五是在表決程序方面,政府提出的法案祇需要簡單過半數即可通過,而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按分組點票辦法進行。六是行政長官擁有立法相對否決權,即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簽署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發回的法案須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使再次通過,行政長官如果拒絕簽署,在其一任任期內可以解散立法會一次。七是雖然政府要向立法會負責,但這種負責祇是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等,立法會無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長官或政府高官辭職。行政長官涉嫌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須報請中央政府決定。八是行政長官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等等。這些都顯示了行政管理權自身具有的主動性,顯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三權配置中行政權的主導作用。此外,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等機制,也有利於加強行政主導。」
在「第四,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中,張曉明強調:
『關於行政和立法之間的關係,基本法草委會主任姬鵬飛先生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將之概括為「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決策制訂權,同時受到立法會的制約和監督;立法會享有立法權,行政要對立法負責,但不是立法主導。基本法的許多規定都體現了行政和立法之間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的關係……對於司法獨立,基本法也給予了充分的保障。第19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確立了司法獨立的原則。為保障該原則的實現,第85條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在上述三個方面,張曉明不厭其煩、巨細無遺地強調了行政長官的特殊地位和權力,他是「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