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超然論」的弦外之音
在張曉明的講話中,最重中之重是下述幾段:
『行政長官的權力也不僅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著聯結樞紐作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關係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對於立法權涵蓋面更大,影響更直接,作為更主動。行政管理權的主動和主導地位還體現在:一是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的立法創議權……八是行政長官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等等。這些都顯示了行政管理權自身具有的主動性,顯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三權配置中行政權的主導作用。」
「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決策制訂權,同時受到立法會的制約和監督;立法會享有立法權,行政要對立法負責,但不是立法主導。基本法的許多規定都體現了行政和立法之間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的關係。」
饒戈平的補充,最重中之重是下述幾段:
「在行政主導的體制下,行政立法司法各有自己的相對獨立的職權,同時彼此之前相互制衡,相互配合。所以,三權之間的相互制衡不等同於三權分立,不要把三權獨立行使權力簡單定義為三權分立,而是在行政主導下的三權之間的相互制衡,相互配合。」
「按照基本法設計,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香港政府的行政首長,同時也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作為政府首長他與司法立法是三個並行的權力機構,但是作為特區的特首,根據基本法43條規定,他要對外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要維護香港及國家利益,所以他的權力不能簡單視為行政權力,而是對立法司法有某種制衡作用。這一點是一般行政長官做不到的。」
「他(特首)是一個在香港要領導實施基本法的特區首長,除了有領導政府部門的職責外,對立法行政有法定的制衡的權力。」
「特首超然論」是有弦外之音的:
1. 行政長官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在特別行政區三權(行政、立法和司法)之上;
2. 特首的行政管理權在三權中起主導作用,特別是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
3. 行政和立法之間,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但由於行政主導,立法會對行政機關應該配合為主,制衡為副。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