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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特首超然論」,目的何在?(2)
 
﹙原文發表於2015年9月23日﹚
 
 

認為《基本法》實是推行三權分立的因由

 

相反地,一如《關於張曉明的「特首超越三權」論》一文所指出:

 

「至於在香港,從基本法整體的條文來看,三權分立的安排至為明顯,這一點亦已得到終審法院確認(參見梁國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 (2014),第27段)。基本法清楚分辨香港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機關,並於多處列出其三者互相制衡的條文。」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不無道理地指出:

 

『惟香港「三權分立」的制度架構和運行模式,皆有《基本法》為依據和規範,不是甚麼人憑天馬行空的三言兩語就能改變的。

 

香港是一個法治優良的地方,要理解《基本法》,與其聽內地官員張曉明演繹,不如參考香港法官的分析。2002年,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夏正民在「邱廣文訴保安局局長」(HCAL 1595-6/01)這宗屬憲法和行政訴訟的案件中,在判辭第38段便特別指出《基本法》是以「西敏寺模式」為基礎寫成,故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是分立的(It has not been disputed that the Basic Law is founded on what is commonly called the Westminster model. As such, the powers of the legislature, the executive and the judiciary are separate.)。

 

因此,盡管《基本法》裏沒有寫明「三權分立」這四個大字,但從相關條文的寫法和關連,「三權分立」的概念已躍然紙上,不容置疑。』

 

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在以往的法律年度典禮上一再說過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是香港制度的核心;現任的馬官同樣說了類似的話。

 

當國內《基本法》權威、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把火頭燒向法官包括兩位首席大法官時,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916日就在新終審法院大樓作罕見的公開回應,強調司法獨立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樣的說法雖沒有提到三權分立,但已表明法院和法官不認同、不接受特首或甚麼人有超然的地位,不接受《基本法》沒有三權分立這個內涵。

 

欲走中間路線的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也不認同張曉明及饒戈平的講法,他認為雖然《基本法》沒有寫明三權分立,但有三權分立之實。

 

我完全相信不搞三權分立是起草有關規定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但由於沒有白底黑字及清晰明確地將之載於《基本法》,更因為《基本法》條文的排列「誤導」人們(包括法律專家)相信「三權分立」的存在及回歸以來18年的司法有三權分立之實,這個重要指導思想就沒被廣泛理解和接受。這是香港目前的政治現實。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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