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對禁制令的弦外之音(6)
(原文發表於2014年12月15日)
在不同的社會利益和觀點中找平衡
在一般情況下,列、郭、李、陳、王等人說得有理,但佔領行動是回歸以來最大規模的社會運動,是非常時期,非常時期自需非常手段。更何況,這次的禁制令申請,存在灰色地帶,既涉政治性,又涉法律性,既涉公眾滋擾和公眾秩序,又涉民事訴訟,這就令法庭頒發禁制令有合理的一面。在一般時期,當案情存在灰色地帶及禁制令在可頒與不可頒之間,法庭通常會選擇不頒,但在非常時期,法庭可能一反常態,選擇頒。不能因為頒,就認定法庭犯錯。我不相信法院在頒發禁制令前,曾經事先與政府或警方溝通及協調,法院是在了解執達吏能力的局限情況下,於判詞中指示執達吏有需要時可尋求警方協助,以及明確授權警方可拘捕阻撓執達吏的人士,為執達吏鋪平有能力及有效執行禁制令之路。上訴庭駁回旺角佔領示威者對禁制令的上訴,間接顯示它不認為禁制令有問題,亦間接否認對出動警察執行私人申請的禁制令的批評。
在具體執行的層面上,王岸然的非議亦值得商榷,香港高等法院執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
「雖然民事禁制令是原告申請,但執行禁制令的是法庭執達吏,執達吏執行法庭禁制令時,可以要求警方提供協助。這種情況在香港亦是常見的。
執達吏要求警方協助,通常是因為執行法院判決時會遇到被告不合作或武力反抗,比如說,在執行金錢賠償裁決時,須要破門入屋,並把被告財產沒收。在這種情況下,執達吏會要求警方協助。
又或者在執行土地管有裁決時,執達吏須強行把土地侵佔者驅逐,均需要警方協助。所以說,警方不能把法院命令置之不顧,執達吏提出要求時,警方有責任派出一定警力支援執達吏執行法院判決。」
「由於禁制令中的被告是所有身處旺角和金鐘的佔領者,所以不會指名道姓列出每個佔領者的名字,但這並不影響禁制令的有效性。每個佔領者若通過電視廣播,或原告在場以擴音機宣布,或原告把禁張制令張貼受佔領的地方,已經得知禁制令內容,佔領者便須遵守,不可能因為禁制令文本沒有直接送達佔領者手上,佔領者就可以不遵從。法官在判處佔領者藐視法庭時,若原告能證明適當的通知(Fair notice)已經送達佔領者,藐視法庭罪名就會成立。」
馬恩國說的不無道理。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12月4日在某間中學畢業禮上致辭指出,法治對任何社會包括香港都極其重要,法院時刻要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受到尊重,平衡社會不同利益和觀點,提醒學生尊重法治要同時尊重社會每個成員的權利。法院是要在紛陳的社會利益和觀點中找到平衡,確保個人權利受尊重。
馬道立在這個敏感時刻的說話,肯定是有的放矢。他無疑是肯定法院近期就佔領運動所頒發的禁制令,是「在紛陳的社會利益和觀點中找到平衡,確保個人權利受尊重」。我基本上同意他的看法,將法院這次頒發幾則禁制令視之為「三權互補(合作)」、「法院是為方便政治上無力清場的政府服務。主動配合國家領導人希望三權合作的訓示」、「法官、法律、法治的尊嚴獨立已受濫用,法律已經工具化,三權走向合作的趨勢已開了一個頭」,這些立論可能為時過早。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