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凱迪表示不認同否定其提名的決定,因為決定的背後有政治操作,並指責政府以法律達到其政治目的是「人治」。
世界上,不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共產主義國家,執政者都不會容忍轄下政府機構的要員甚至非政府機構的公職人員反對其執政權和政治理念。老牌民主國家英國的首相戴卓爾夫人,但凡有人推薦某人出任政治要職,她必會問:「這個人是我們的人馬嗎?」先要弄清楚被推薦者的政治理念是否與執政的保守黨相同。
凡出任公職的事先都要接受政治審查,這是常態,是必要之惡,無可非議!和「人治」沒有任何聯繫。
朱凱迪一再申明,自己沒有主張港獨。但朱主張香港有自決權,並將「香港獨立」列為自決的一個選項。什麼是「自決」?「自決」是一個擁有主權的地方或國家才可擁有的權利,李飛說自決是變相港獨,特區政府DQ周庭的立法會選舉提名,原因都在於此,我個人認同這個邏輯推演。變相主張港獨,但就不認為自己主張港獨,思想這樣紊亂,沒資格從政,勉強從祇會累人累己。
朱凱迪說,參與選舉,是期望可以在體制內反映民意,這個期望並不為過,但弊在他的所謂民意,包括了太多的「港獨」及「自決」成份。
朱凱迪又表示,政府的「紅線」不僅要參選人不支持「港獨」,更要他們不能再保護港人的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
朱今次參選的是鄉郊代表,而政府「紅線」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証效忠香港特區」,這條紅線是基於《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這樣一條紅線為什麼會令參選人「不能再保護港人的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莫明其妙!
朱凱迪被選舉主任裁定其鄉郊代表提名無效後,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發表聯署,指出要求公職人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基本法》第104條,並不涵蓋鄉郊代表,讉責政府隨意劃「紅線」、操控選舉,又認為事件顯示同類政治審查,將延伸至明年區議會選舉。
這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許多是律師和大律師,為什麼發言有如不諳香港法律?!《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及《區議會條例》第24(1)(B)都要求參選有關公職的人必須:
1) 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2) 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有關選舉的條例早已涵蓋「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涵蓋於並不依靠《基本法》第104條,讉責政府隨意劃「紅線」、操控選舉及政治審查等等罪名都不成立,徒顯他們的無知、缺乏邏輯能力或刻意誤導缺乏常識和法律知識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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