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對禁制令的弦外之音(5)
(原文發表於2014年12月13日)
禁制令是三權走向互補的第一步?(續)
王岸然的看法吾道不寡,信報創辦人林行止亦有類似觀點:
『香港過去講求法治,大家在立法、執法與司法的三權分立和程序公義上,涇渭分明,原則性極強。近年港人屢屢聽到中央大員口宣「三權互補(合作)」與特區高官高舉「依法治港」大纛,明知其與「法治」不無分野,卻不容易說出一個所以然,到了目睹這回佔領行動的手法,大家終於看到香港因為受「三權互補」意識影響而出現「法治」危機;行政長官以「依法治港」懲「治」不聽話的港人,也初露頭角。』
「三權分立與程序公義的原則性,和三權互補的依法治港,是根本不同的二回事。」
『特區政府用法庭的「禁制令」,以協助司法部門執法而動用大量警力「清場」,這是執法部門「偷步」騎劫司法部門意旨的先例,亦是「三權」綱紀萎靡,變成「三權互補」的先兆。』
要在佔領區由法庭執達吏執行禁制令,執達吏會面對很大的困難:一般禁制令通常是針對特定有名有姓的團體或個人,但今次的禁制令是針對數以千計不知名不知姓的示威學生、青年,申請人不容易將有關的禁制令有效送達有關被告人,而執達吏亦因此無從執行禁制令;縱使禁制令己被有效送達有關被告人,但若果執達吏在執行期間遭遇全部或部份被告人不合作甚至武力反抗,這30多位執達吏肯定要知難而退;由於情況複雜,法官要撰寫/頒發有效執行命令的內容有難度,一個不小心,就使命令存有爭議空間,落得無法執行。
佔領交通要道是公眾滋擾,乃一項刑事罪行,公眾祇需投訴,警察就應該執法,何需原告人以民事形式入稟法庭?法庭原本應拒絕受理,為何很合作地受理,而且頒下臨時禁制令?佔領行動是政治問題,政治問題應該以政治方式而非法律方式解決,法庭不應介入,為何偏偏要介入?法庭在申請人未能有效送達被告人,未能安排有效執行命令內容,或執達吏無能執行禁制令的情況下,是不會甚至不應批出命令的。這些論點,就是列顯倫、郭榮鏗、李國能、陳文敏,以至王岸然不約而同的主要論點。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