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對禁制令的弦外之音(4)
(原文發表於2014年12月12日)
包致金骨子裏的取態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11月20日獲樹仁大學頒授榮譽博士學位,他在典禮後表示,社會就佔領行動對法治的影響有不同看法,「但無論影響是大是小,法治在香港都會長存,因為港人及傳媒都對法治有承擔,這才重要」。被問政府是否將清場責任推給法庭,以及如何看警方對佔領者不主動執法,包致金均不評論,但強調法庭不考慮政治問題,祇按事實作判決。
包致金接受樹仁大學《仁聞報》訪問時形容,佔領學生是香港的未來,青年有追求的目標,但警隊及香港治安同樣是未來的一部分,提醒學生要換位思考,考慮前線警員的職責,以及市民大眾擔心生活受影響,必須兼顧各方以求進步。
包致金表面上沒有非議佔領學生,還讚佔領學生「是香港的未來」、「青年有追求的目標」,但他骨子裏對佔領行為是不以為然的,所以特別提到「警隊及香港治安同樣是未來的一部分」,提醒「學生要換位思考,考慮前線警員的職責,以及市民大眾擔心生活受影響,(學生)必須兼顧各方以求進步」。他委婉地責備佔領學生過於自我中心(說自私亦無不可),不懂得同時站在警員和市民的位置上看問題。
至於政府是否將清場責任推給法庭,以及如何看警方對佔領者不主動執法,包致金表面上亦不表態,但他強調「法庭不考慮政治問題,祇按事實作判決」,那是委婉地表示,縱使政府在政治上客觀地將法庭擺了上枱及警方對佔領者不主動執法,祇要禁制令申請者在法律上申請有據,法庭還是應該及會照判不誤,不考慮是否涉及政治。他的思維邏輯,與袁國強的辯解邏輯大同小異。
禁制令是三權走向互補的第一步?
法庭就佔領交通幹道所頒發的禁制令招來不少質疑,較列顯倫、郭榮鏗、李國能及陳文敏更強烈更露骨的批評來自專欄作家王岸然。他說道:
「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本身從來就是普通法中一項刑事罪行,公眾祇須投訴,警察就應該執法,何用小巴及的士商會入稟以民事形式拆路障?事件既然一開始就荒謬,老爺本應簡單地拒絕受理,但偏偏很合作地受理,並且頒下臨時禁制令。法庭為公眾利益服務,還是為方便政治上無力清場的政府服務。主動配合國家領導人希望三權合作的訓示,不就是很明顯了嗎?」
「按原審法官區慶祥判詞第52段,法官是下令執達吏清除障礙物(clearance and removal of obstructions),這是指物件還是包括個人?人若不走又不阻礙清理路障,理論上不是違反法令,若到晚上一萬市民一如上次清場後走到馬路上,也沒有違令。再有市民搭建新的路障又如何?」
「列老講的,無關政治立場,純粹技術角度,質疑為何一件無結果的官司、不能執行的民事禁制令可以延續。一般人可能不知,民事判令不能由執達吏執行的情況,比比皆是。法庭在申請人未能有效送達被告人(service of the petition),未能安排有效執行命令內容之時,是不會批出命令的。
這次例外,是警方承諾動用七千警力協助。這當然是政治問題,法庭改變一貫的工作習慣,祇為方便政府的一項政治任務,法庭的獨立性還存在否?」
『整件事情就是濫用司法制度,法官不去維護法制的尊嚴而去配合,成何世界?法律學生皆知道禁制令是衡平法(equity)的法令,批准與否有基本原則,就是法令可以執行,以及不會帶來其他的不公義問題。法官今次竟對這些原則視而不見!
不公義是公民的示威權遭剝奪。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在聆審時表示:「禁制令不覆蓋整個馬路佔領範圍,不會影響佔領人士的集會權利;又表示以他理解,如果佔領者祇是留在馬路不走,不阻止拆路障,雖然是違反禁令,警方無權拘留這些人。」(見11月14日無線即時新聞),但一天後頒下判詞,則認同原訟法官的說法,認為示威者無權佔據馬路。一個人的意見可以一天之內前後不同,公眾還如何可以對這些老爺的智慧及公正性有信心?』
「更嚴重的是,法官、法律、法治的尊嚴獨立已受濫用,法律已經工具化,三權走向合作的趨勢已開了一個頭。一眾尊貴的老爺大狀可能不覺,民眾眼見法學的理解可以一時一樣,可以因人而異,法治的尊嚴還餘下多少?」
「問題始終是政治性而不是法治性,一眾以法治尊嚴押上去支持政府的法官是枉作小人。」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