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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法律專家對禁制令的弦外之音(1)
(原文發表於20141124)

列顯倫的「迷惑」

 

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對旺角及金鐘佔領區部份路段發出禁制令,原訟庭法官區慶祥頒布判詞,授權執達吏協助原告人清理及移除金鐘及旺角禁制令範圍內的障礙物,有需要時可尋求警方協助,亦明確授權警方可拘捕阻撓執達吏的人士。警方「事先聲明」,將全力協助執達吏執行清理金鐘中信大廈出入口阻礙物的禁制令,如有任何人阻撓或使用暴力衝擊執達吏,警方將果斷執法。

 

事件發生後,不少人提出質疑:沒法庭授權,警方是否有權清場?為甚麼政府或警方自己不執法,而將清場的責任推給法庭(亦即是將法庭擺上枱)?為甚麼律政司自己不處理禁制令?它是處理的更恰當人選;為甚麼政治問題要用法律方式解決?

 

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一個題為「雨傘運動與法治」的論壇上,前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及現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列顯倫(Henry Litton)對聽眾說,對法庭頒出臨時禁制令感到「迷惑」。

 

他提出幾個疑問:

 

1.       從根本上說,佔領運動本身是一個涉及公眾滋擾和公眾秩序的問題,為何會用禁制令這個屬於民事訴訟的程序處理?

 

2.       這個案件既涉及公眾滋擾和公眾秩序問題,律政司則有權力,更有責任去接手處理這個案件,可是為何律政司沒有這樣做?

 

3.       申請禁制令的一方沒有計劃執行禁制令,為何仍要頒出禁制令?

 

法律界功能組別議員、公民黨成員郭榮鏗就此指出,列顯倫把問題簡單化的層次,提升到:問題的性質是甚麼、採取的方法是否合理、由誰負責才最合適、方法本身能否解決問題等等……處理這些問題,有時比處理所謂違法行為本身更重要,因為用錯方法處理問題,可能比問題沒有處理帶來更惡劣的後果;而由不適當的人行使法律權力,則可能較有人違法對法治帶來更嚴重的破壞。

 

他進一步指出,「任何人均有權申請禁制令……然而,佔中運動本身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非法律爭議,用禁制令這個私人民事方法處理一個社會公眾的利益問題,怎樣也說不上是對症下藥。」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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