頹勢畢露,藥石亂投(2)
(原文發表於2014年11月22日)
戴耀廷的建議,更顯書生論政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指出,目前最重要的是佔領運動的下一步方向,他建議政府舉辦一次沒有約束力的公投,製造條件讓佔領者考慮是否撤離。
戴耀廷提議,投票內容可包括「8.31」人大常委的決定、梁振英應否下台等議題,讓所有市民表態是否接受人大常委會的政改決定及願否放過梁振英,投票結果作為政府撰寫民情報告的內容,然後再交予中央,此舉可以製造條件,讓參與佔領的市民深思;若政府不想籌辦公投,可考慮委託有公信力的民間組織進行,政府祇需提供選民登記的資料。
戴耀廷上述提議,論天真,可與雙學頭頭互相輝映。
首先,中央絕不會容許特區政府進行或協助公投,以免為日後各式各樣的公投(特別是獨立公投,香港、新疆、西藏…...)打開缺口,學聯周永康運動初啟時提出「香港問題香港解決」、「香港是香港人的主場,不是北京的主場」,這些提法已很有港獨味道,大大刺激了中央的神經,公投不提為妙;佔領運動的參與者迷失方向,就勞煩政府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搞公投,幫助佔領運動的參與者找出方向?政府沒有這個義務,對違法及與政府對著幹的人,政府更沒有這個義務;投票內容包括『「8.31」人大常委的決定、梁振英應否下台』等議題,萬一公投結果是大多數人反對人大常委的政改決定及贊成梁振英下台,屆時政府怎辦?戴耀廷以為政府會蠢到接受他的建議,搬石頭砸自己及中央的腳?最重要的是,香港的民意,那怕是700萬人的,祇要不符合國家的整體利益,中央是不會答應的。民意,民意,不光有香港700萬人的,還有國內13億人的,在13億人之前,700萬人自然要靠邊站。泛民、佔中三子及雙學,如果不想引出13億人的民意,最好別提那些公投。
戴耀廷又提到《基本法》第50條規定,一旦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特首可解散立法會;他認為政改方案屬於重要法案,一旦被否決,特首應啟動解散立法會的程序,讓選民透過重選來對政改表態,這樣可能是佔領運動的退場時機;若方案在立法會重選後再被否決,特首須按照《基本法》第52條辭職。
對於這樣的講法,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反應是四個字:「不切實際」。建制派議員則認為,《基本法》條例容許促使解散立法會的重要法案祇限於「本地法案」,但政改方案最終必須中央批准,涉及中港關係,嚴格而言不是本地法案,所以不能引用。
戴耀廷的這個提議也十分天真,林鄭及建制派議員所言都有道理。一旦立法會拒絕通過政改方案,特首按《基本法》當然「可」解散立法會,但「可」不是「應」,更不是「必須」,選擇權在特首手上。既然特首手握選擇權,他有甚麼誘因解散立法會,讓泛民有機會變相公投,讓政改方案有機會再於立法會被否決,然後讓自己被逼按照《基本法》第52條辭職?那不是作繭自縛嗎?這個誘因可以是為了幫助佔領示威者鋪設退場的下台階?給對手這個下台階對梁振英有這麼重要和需要?
從實際運作層面去看,戴的建議亦不可行。就算一如戴所願,特首竟然蠢到解散立法會重選,但由重選後的立法會表決是否通過政改方案,這個過程需時最少一兩年,通過就很可惜了,因無法趕及在2017年完成普選部署。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