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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林鄭答戴耀廷(2)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是否提出人們應思考或討論中國及香港的未來可以有的各種可能性,就算是『鼓吹』港獨自決?」

甚麼「提出思考或討論中國及香港的未來可以有各種可能性」,講得多美好,多中肯平實呀!實情是,戴耀廷你赤祼祼地鼓吹「香港人可通過民主自決考慮成為獨立國家、與中國其他族群組成聯邦或邦聯」,這種說法,還不算是「鼓吹港獨自決」?你的法律邏輯還在嗎?虧你還是一個所謂法律學者!

「若是的話,這是否不合符比例地限制了香港人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有底線的,首先是不可犯法。香港是中國的領土,是以基本法為法治基礎的,身為香港人鼓吹港獨、民族自決是違反基本法的。說得白一點,是犯法,但由於23條未立,就弄出一個犯法而沒有罰則的局面,讓所有港獨或本土主義者暫時可以大放厥辭,而免受刑責的滑稽境況;言論自由的第二度底線是,你不能因著它去損害別人,鼓吹港獨和民族自決損害了國家和所有中國人民(包括香港人) 的利益,這樣的鼓吹,言論自由就不再成為你的保護罩。請戴耀廷和他的同路人別老是搬出「言論自由」為自己的犯法言行詭辯了。

要徹底打過遏港獨及激進本土主義者的出軌言行,盡快為第23條立法是必須的。有了它,一切鼓吹港獨言行就犯了叛國罪,讓港獨份子嘗試一下牢獄之苦吧,是到了他們要付出重大代價的時候了。

「過去我在香港也曾發表相近且更完整的觀點,但特區政府卻一直沒有表示甚麼意見,那是否指我整全的觀點並沒有違反憲法和基本法?」

戴耀廷過去一直在犯法,當時的「特別政府一直沒有表示意見」,不代表現時的特區政府對他的譴責有錯,那僅可能代表:

1.     當時的特區政府過度包容,現時的特區政府撥亂反正而已;或

2.     此一時彼一時,當時的特區政府有需要或有條件包容,但在港獨越演越烈及十九大後中央提出新政策要求的情況 下,現時特區政府審時度勢採取了改弦換轍的新取態。

戴耀廷整全或不整全的觀點本質上都違反憲法和基本法,請別僭台辭地說現時的特區政府是以偏概全了。

「現在祇是根據我在論壇當天的簡短發言就發出譴責聲明,那是否斷章取義?」

招致譴責的發言,不在長短,而看本質,有時一句話已鑄成大錯,足以引致強烈譴責。

「在香港有不少人發表的言論,是直接及清楚地支持港獨和自決的,為何特區政府從來沒有向這些人士發出任何讉責聲明?」

那要讚你戴耀廷了,你名氣大、地位高,自然成了出頭鳥,註定要遭受槍打!其他支持港獨和自決的毛頭小角色,特區政府暫且放過,你不能怪它沒有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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