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最終可能是怎樣的結局?(4)
(原文發表於2013年6月11日)
到2012年年底,眼見政府仍好整以暇地未展開普選諮詢和立法工作,泛民派紛紛以不同形式要求政府從速開展,並明確要求一個沒有篩選的真普選。2013年3月27日,傾向泛民的法律學者戴耀廷發表了最尖利的《「佔領中環」信念書》;早前數日的3月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深圳麒麟山莊與三十多名香港建制派議員舉行座談會,並即場發表了重要講話。講話談論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提到特首參選人的條件,並首度明確定義何謂「愛國愛港」。喬曉陽的講話當然不是無的放矢,而是對泛民派進攻的反擊。以下是喬曉陽當天講話的節錄:
『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選舉是我們共同的奮鬥目標,這個立場中央是堅定不移的。我個人認為,當前主要是兩個認識問題,一個是在「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應當具備最基本的條件是什麼;一個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最基本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香港社會應當也必須在這兩個最基本的問題上達成共識。
「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最基本的條件是什麼,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能不能允許與中央政府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是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癥結所在。』
『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個道理是顯而易見的。在座的大家都明白、都說過,我再重申一下。香港特區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不是一個國家或獨立的政治實體。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最重要的一項職責就是維護好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係,如果是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不僅難於處理好這個關係,而且還會成為中央與香港特區建立良好關係的障礙,這種人在香港執政,國家安全就沒有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可能受到重大挫折。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不僅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而且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如果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是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怎麼對中央政府負責,《基本法》的規定怎麼落實?從這個角度講,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的人擔任,是一個關係到「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能否順利實施的重大問題,講得重些,是一個關係「一國兩制」成敗的重大問題。
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是設計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的一條底線。守住這條底線,不只是為了國家安全和利益,從根本上講,也是為了維護香港利益,維護廣大香港同胞、投資者的根本利益。香港的經濟繁榮與發展,從來都離不開內地,離不開中央政府和內地各地區的支持。香港回歸以來,兩地的經貿關係、社會文化交流、人員往來愈來愈密切,這種不可逆轉的大趨勢,是香港在歷史性轉折關頭繼續保持社會穩定、經濟繁榮的重要因素。』
『有人認為,廣大香港居民是愛國愛港的,要相信不會選出這樣的人當行政長官,即使選出這樣的人,一旦他與中央對抗,損害香港利益,下次選舉一定會把他選下來。我完全同意廣大香港居民是愛國愛港的,也相信如果再一次選舉,可以把與中央對抗的人選下來。
問題在於,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其後果是香港難於承受的。一個道理是,香港是國際金融貿易中心,換句話說,香港是一個為國際經濟活動,尤其世界各國各地區與中國經貿活動提供服務的平台,如果行政長官與中央對抗而導致香港政局不穩,各國投資者還有誰會利用這個平台做生意?如果投資者跑光了,香港還會是一個國際金融貿易中心嗎?進一步講,中央在香港實行的基本方針政策的根本宗旨是兩句話,第一句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第二句是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這是中共十八大報告剛剛宣佈的,是堅定不移的,因此,即使香港有人願意承受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的這種風險,站在國家的角度,站在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角度,也不能承受這個風險。
有人提出,怎麼判斷誰是與中央對抗的人,是不是中央說了算?當然中央會有自己的判斷,但在普選行政長官時,首先是由提名委員會委員作出判斷,這些提名委員會委員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相信他們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其次要由香港選民作出判斷,將來行政長官普選時,要一人一票進行選舉,選民完全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也會作出理性選擇。最後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政府任命,中央政府會作出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予以任命。
有人會講,「與中央對抗」難以定出具體標準。確實是這樣。愛國愛港標準也好,不能與中央對抗的標準也好,是難以用法律條文加以規定的,但這種標準就像內地一部有名的電視連續劇《宰相劉羅鍋》的一句歌詞,「老百姓心中有桿秤」。講愛國愛港、不能與中央對抗的意義,不是要把它寫入法律,而是要在香港民眾心中架起這桿秤。』
『香港的政改包括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依據是《基本法》,這個話中央講過多次,每逢政改來臨,我都要公開講到這個觀點。這次來之前,我又重溫了2010年6月7日「喬曉陽先生」對香港媒體發表的對普選的公開談話,他當時開宗明義地說,「首先要明確的是,在香港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依據是香港《基本法》,這是我們討論未來兩個普選辦法的基礎。」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普選產生。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進一步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全體合資格的選民普選產生。』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