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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滿意的文章選集(445)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梁振英的僭建聲明和在立法會答問會的答辯(2)

(原文發表於20121218)

 

聲明中的疑點

 

1.         梁在聲明的第13點說:

 

「今年6月有報道根據田土廳登記的買賣合約中的4th schedule,斷定我在買樓時已知道有僭建物,此說不符事實。」

 

買賣合約中的4th Schedule 內容如下:

 

The Vendor declares that he has no actual knowledge of and received no notice or order from the Building Authority or under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Cap.123) and that he has no actual knowledge whatsoever whether any unauthorised structure or alteration in or affecting the Property. The Purchaser hereby expressly agrees that the Purchaser shall be solely responsible for making his own inquiry and investigation and that if no requisition or objection in respect of unauthorised structural alteration in or affecting the Property (if any) shall be delivered in writing to the Vendor's Solicitors within ten (10) days from the date hereof (in which respect time shall be of the essence), the Purchaser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waived his right to raise any requisition or objection in respect of any such unauthorised structure or alteration and shall complete the purchase of the Property nothwithstanding any unauthorised structure or alteration (if any) in or affecting the Property.

 

任何一個有常識的買家,當他看到賣方堅持這個條款,他縱使不敢斷定這時要買的物業已有僭建物,但亦會懷疑它可能有甚至已有僭建物,基於這個懷疑,他賣後大抵會細心檢查,看看是否真的有僭建,以便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如果買家是一位資深的測量師,他更會事先懷疑及事後檢查。不這麼懷疑及事後不作檢查祇有在一種情況下發生,那就是在賣方未收到Building Authority 通知發覺有僭建的前提下,買方樂於接受該等僭建。

 

2.         聲明的第27點說:

 

「如果我當時知道該物業在買入時已有僭建物,又如果我知道當時建造花棚要申請,我肯定會一併申請解決。我相信,當時申請建葡萄架、花棚和鐵閘等都應可以獲得許可或豁免。再者,由於我申請以上的加建和改建,屋宇署在驗樓時出入都會經過後來被指為僭建的三處,即大閘、車位上蓋和車位下的空間,沒有任何隱瞞的可能性,我也不會冒這個風險。我從來沒有隱瞞這些構建物的存在,說明我不知道這些構建物是僭建。」

 

梁在山頂的大宅,大大小小的僭建,不下十項,有的是上手業主做的,有的是梁自己做的。這麼多僭建,以梁那樣一個享有盛譽的測量師,竟然連一項都不察覺屬僭建範疇,簡直令人難以置信!

 

3.         聲明的第46點說:

 

「此外,地下低層的原有儲物室在我買入前已被改建和擴建。2011 10 月左右,4號屋地下低層的小睡房玻璃門損壞,經察看,發現位置有偏差,再核對該層其他部位,發現洗衣房、部分儲物室和工人房在我買入前已被擴建,擴建部分面積約二百呎,我發現後不久即將玻璃門復位,擴建部分則於2011 11月拆除和以磚牆密封,至今沒有再使用。此部分除密封外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將由我聘任的專業人士與屋宇署商討。當時並無任何人查詢我家中僭建問題,我當時並不知道有其他問題,否則會一併處理。」

 

擴建部份 ( 亦即4號屋下的密室 ) 如果不是僭建,何必要於201111月拆除和以磚牆密封?進一步的問題是,梁何時知道是僭建的?該擴建部份已被梁家使用了十二、十三年,實難令人相信梁一直不知或不覺察它是僭建的,直至201111月梁才福至心靈地覺察;合理地估計,梁應該買樓後不久就發覺這個僭建,但他樂於保留及使用這個僭建;這個密室,早在今年6月已有報章問過候任特首辦,當時它還斬釘截鐵地回應沒有,但從聲明的第46點中可以看到,梁最低限度於去年11月已知密室是僭建的,梁透過特首辦那樣的回應,豈不是刻意隱瞞那項僭建?

 

4.         聲明的第51點說:

 

「我一直採取開誠布公的態度,與政府部門和傳媒合作,並且盡早採取實際行動從嚴糾正任何不妥善之處,種種客觀事實都表明我並沒有任何存心隱瞞的意圖。過去五個月,由於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法律意見認為在這期間我不能評論事件,還原工程也要暫停,令問題不能早日解決,實在非我所願。今日,有關的司法程序已經結束,我馬上發表這份書面聲明,全面向市民交待,亦會即時重新啟動並盡快完成餘下的移除和清拆工作。」梁在聲明第1點更聲言他一直「及時和全面配合屋宇署的查察,從未有拖延或阻撓」。

 

就我們所知,屋宇署於今年6月視察梁的山頂大宅後,已前後向梁發出4封查詢信件,要求梁盡快打開4號屋地下室的磚牆,以便進一步視察。屋宇署的要求,既不涉及要求梁評論事件,亦不涉及還原工程,完全沒有牴觸司法程序,但梁還是毫不理會,拖延了5個多月,這是和政府部門合作的表現嗎?這就是「及時和全面配合屋宇署的查察,從未有拖延或阻撓」? 5個多月的拖延,有甚麼特殊目的?莫非為爭取時間去構想一個無懈可擊的解釋方案 ( 包括將一切可疑處掩蓋及將不合理處合理化的細節 )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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