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鐘和休息日沒薪,合法、合理、合情!
(原文發表於2011年5月5日)
無論是《最低工資條例》還是《僱傭條例》,都沒明文規定僱主必須支付飯鐘錢及休息日薪金給僱員。按普通法原則,是僱主不必付!換而言之,付與不付,權在資方!不付是道理,付是人情。
《最低工資條例》的主體法案,為僱員的工作時數作了明確定義:
「僱員留駐僱用地點的當值時間,無論僱員期間有否獲指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都須算作工時」。
定義非常簡單明確,最低工資每小時28元,是以工作的小時計算,進食和休息的小時,不在計算之列。環顧世界各國實施最低工資法例,幾乎毫無例外都以工作佔據的時間計算薪酬。
由上觀之,最低工資不計飯鐘和休息日,完全合法!
員工的整體報酬(亦即僱主的聘用成本)包括兩部份:工資及福利。一般而言,僱主願意給予某一特定員工的報酬在某特定時間往往為某一固定數目:工資多些,福利就少些;工資少些,福利就多些。兩種報酬制度,表面不同,其實祇是工資、福利比例的不同,整體報酬還是大抵相若。
從僱主的角度去看,《最低工資條例》未實施前,企業與員工雙方本已你情我願同意工資水平,強制的法例突然令聘用成本上升,部份員工的時薪須提高,但企業生意沒因此增多而員工的生產力沒有上升。這樣,為保持經營成本不增或增少些以保障企業的既有盈利甚至生存,僱主不得不減少某些非法例規定的福利去抵消工資的增加。現在情況正是這樣,某些僱主在《最低工資條例》實施下,工資成本忽然大增,以前願給的福利飯鐘錢及有薪休息日,現在不願再給了。
僱主上述調整成本的應變措施,在不牴觸法例及僱員收入不少於以前的情況下,完全合理!
企業僱主一如僱員,亦有生存的權利!某些在蠅頭小利中掙扎求存的中小企業僱主,在《最低工資條例》強制施行下,工資成本大增,不得不削減某些員工的飯鐘和休息日薪金。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在4月30日發表的文章《堅守最低工資三大原則》說得好:「對於一些企業來說,可否提供較優的福利,並非〝良心〞問題,而是〝能力〞問題。」有頭皮,誰想做瘌痢?這些僱主非不為也,是不能也,其情可諒可恕!還望勞工界代表及傳媒高抬貴手,不要胡亂為他們戴上「無良僱主」的大帽子,利用社會的仇富心態向他們施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