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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滿意的文章選集(357)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不應再要求飯鐘錢和有薪休息日

(原文發表於2011420)

 

最低工資問題所引起的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是否有薪近日演變成為滿城風雨的爭論。為甚麼產生這麼激烈的爭論?皆因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是否有薪,對勞資雙方的各自得失,一來一回相差很大。

 

以一般僱員每月(30)上班26天,每天工作8小時及用膳1小時,以及最低工資為每小時$28計,用膳時間和休息日不計薪,每月工資為8(小時) x $28 x 26(),即$5,824。若有薪,則每月工資為9(小時) x $28 x 30(),即$7,560,較前者多30%

 

根據《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報告》的調查,低薪行業的整體薪酬成本佔總經營開支41.9%,遠高於其他行業的33.6%;而低薪行業的整體盈利率為7.8%,又明顯低於其他行業的14.1%。不難看到,對於這些賺取蠅頭小利的低薪行業僱主,僱員工資若因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有薪及按最低時薪工資計算而人工開支大增30%,那將不是賺少了的問題,而很可能是虧多虧少的問題,甚至是企業生死存亡的問題!怎能不為之大動干戈?

 

根據有份參與勞、資及政府三方在最低工資的漫長商議的人士透露,特區政府其實早知飯鐘錢及有薪休息日不能強逼資方接受,否則商議大有機會胎死腹中。為求最低工資得以早日通過,政府因而由始至終都說月薪$5,824便已符合最低工資要求。最終出爐的《最低工資條例》,列明最低工作時薪為$28,完全沒有規定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必須有薪,這和政府的既有想法一脈相承。

 

按普通法的慣例,法例沒有規定必須有或指明由勞資雙方互相協商決定,法例其實等同規定沒有。資方代表之所以不斷要求政府在法例明確規定資方不必付飯鐘及休息日工資,政府之所以堅持不肯就此正式表態,不外害怕傳媒、工會和政客的道德批判。

 

在這個越演愈烈的爭論,我想向各方盡一點言責。

 

寄語香港特區政府:政府應該是一個全民政府,不能光照顧大商家和低下階層的利益,亦要照顧中小企業和中產的利益;既然知道賦予勞方最低工資的權利,不可讓勞方同時享有有薪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就得責無旁貸地表態,明確規定資方不必負上有關責任;你愈想逃避責任,愈想兩邊討好,最終就愈得失兩邊,愈讓市民、政黨及工會看不起,管治愈加弱勢;過份偏於勞方,中小企他日結業者眾,僱員亦不免失業者眾;企業經營成本大升,部份成本一定會轉嫁給消費者,屆時物價必然大漲,受害最深的還不是中下階層,試問你們又怎樣面對這個亂局呢?強勢有為的政府,是自省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弱勢無能的政府,是左推右卸,畏首畏尾,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你們對飯鐘錢和有薪休息日的蛇鼠兩端態度,勢將逼使人們進一步看死你們的弱勢和無能。

 

寄語工會:勞、資及政府在最低工資協商所達成的最低工時$28,是以沒飯鐘錢和有薪休息日為前提,這是勞資雙方互諒互讓、互相妥協的結果。為何在落實這個共識時,你們進一步要求飯鐘錢和有薪休息日?這不是自食前言、得寸進尺?你們替工資偏低的僱員爭取到最低工時工資$28,已完全可向僱員交待,請你們放過軟弱的政府及同是受害人的中小企,中小企亦有生存的權利,別動不動就扣他們「無良僱主」的大帽子。縱使他們不給飯鐘錢及休息日工資,祇要僱員的工資不少於現有水平,他們的做法完全合符《最低工資條例》和《僱傭條例》;勝利之餘,請別再乘勝追擊,過份擴大戰果。物極必反,太過份最終可能使你們自己和勞方都同樣成為輸家。

 

寄語政客:爭取選票無可非議,但爭取要合符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則。支持現時的《最低工資條例》通過已是功德完滿,請別對掙扎於生死邊緣的中小企再落井下石!請別再向香港這個深層次矛盾特多的城市添煩添亂!

 

寄語僱員:爭取到最低工資已是勝利的一大步,你們要生存,中小企亦要生存,千萬別因為要自己生存得更好而不惜陷中小企於死地!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請別中了工會和政客的詭計,要知道,此刻放過中小企,最終其實會放過自己,何樂而不為?

 

最後要寄語僱主:現時的《最低工資條例》其實已指出你們不必支付飯鐘錢和有薪休息日,實不必苦苦哀求怯於承擔的政府畫公仔畫出腸。自省而縮,何必怕別人標籤你們為無良僱主呢!因著自己的財政處境而自行決定是否該給員工飯鐘錢和有薪休息日好了。千萬別因害怕別人的道德批判而勉強,企業的生存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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