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乃威事件不再羅生門(4)
(原文發表於2009年12月15日)
何、劉與甘的重大失策
9月30日王麗珠與何俊仁、劉慧卿的會面和談判,基本上奠定了王、甘事件的和解條件,10月3日甘乃威給王的道歉信是甘履行對王承諾的最後體現。
和解協議的達成,雙方通常都各有取捨。在王麗珠來說,她既然取得甘乃威一系列的承諾和履行,特別是取得額外15萬元的賠償,她就有義務和責任不將事件張揚,承諾不會再採取任何追究甘乃威的法律行動,並承諾自己不會,亦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協助別人就事件做任何事去損害或破壞甘乃威及民主黨的名譽。否則,她會賠償甘乃威及民主黨一切由此而來的金錢及非金錢上的損失;在甘乃威及民主黨來說,甘沒有對王性騷擾,買怕王純粹因為怕事件暴光可能引起不良後果。付出這樣重的代價,當然應該要換得王麗珠上述承諾。
然而無論從王的陳情書、甘的道歉信還是雙方公開發表的言論,我們都看不到何、劉、甘要求王這樣的承諾,王亦沒有主動提供這樣的承諾。王還特別在陳情書提到:「在會面中、何俊仁、劉慧卿和我,並沒有訂明任何保密協議。何俊仁、劉慧卿指出,明白我仍然有權利以其他途徑處理事件,包括向傳媒披露實情。」
民主黨律師如雲,而律師最擅長的工作之一就是草擬適當的和解協議。甘、王的和解由甘單方面付出重大代價,王竟然可以不作任何承諾作為回報;雙方不但沒有各有取捨的書面協議,連口頭協議亦付之闕如。兩種情況並存,真是咄咄怪事。
為甚麼何俊仁、甘乃威不敢向王麗珠要求上述承諾?我看一半是怕激怒王麗珠,一半是怕萬一協議暴光,市民、傳媒及敵對政黨會誤會或攻擊和解協議是一份以錢收買的掩口協議。口頭要求都不敢提,白底黑字又草擬得不好的條文很易成為掩口罪証,書面要求自然更不敢了。
際此有關民主黨和甘乃威的名譽和立法會議席存亡的關鍵時刻,何俊仁、劉慧卿及甘乃威應寧為真小人,莫為偽君子,付出一系列代價就當仁不讓要王麗珠作出相關的白底黑字承諾。否則,有這樣的協議,不如無協議!有關承諾的條款,祇要擬得好,亦當無令人誤會或攻擊之虞。該等條款最低限度應該包括:
1. 乙方(王麗珠)承認事件不存在性騷擾,但甲方(甘乃威)存在魯莽解僱。為此,甲方願意額外賠償15萬元給乙方;
2. 為免引起外間對事件不必要的誤會,雙方同意就事件保密,直至日後雙方同意解密為止;
3. 於收取上述15萬元及甲方履行其他承諾(筆者註:亦即雙方同意的其他和解條件)後,乙方承諾不會再採取任何追究甘乃威的法律行動,並同意在事件上不做及不直接或間接地協助別人做任何損害或破壞甲方及民主黨名譽之事。否則,乙方願意賠償甲方及民主黨一切因之而起的金錢或非金錢上的損失。
王麗珠肯簽含有上述條款的書面協議嗎?從王麗珠肯接受甘乃威10月3日那樣形式的道歉信和簽收他那15萬元支票來看,我看不到王麗珠有任何理由不肯簽上述書面協議。
畏首畏尾的民主黨高層沒能好好地草擬一份恰如其份及各得其所的書面和解協議,並不失時機地讓雙方簽署作實,以便有效地約制王麗珠,還刻意大方地讓王麗珠「仍然有權利以其他途徑處理事件,包括向傳媒披露實情」,這就為王麗珠日後張揚事件開了綠燈。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