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對公務員不利
(原文發表於2003年6月18日)
公務員團體反對立法減薪的官司輸了後,部份人仕鼓勵公務員團體上訴。信報六月十一日的社評道:「昨日的判決,澄清了某些爭拗己久的問題,但未夠深入,而且未到最高級的法院,我們認為公務員團體如果要討回公道,應該繼續上訴,把案件再呈高一級的法庭審理,把有關立法減薪的理據爭辯得更精密、更仔細,對於公務員、政府管理層和公眾都是好事。」
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張炳良認為這次訴訟公務員「輸得很慘」,因為對《基本法》第100條規定公務員薪酬及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標準,政府所得的法律意見,一直認為是以現價值計算,不低於九七水平就沒有違反《基本法》,但主審法官夏正民的闡釋較政府的法律意見還要寬鬆。張炳良說:「員方一定要打下去,否則等於接受判詞,政府可按裁決做事,不上訴會很蝕底,上訴有一線生機。」
本地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則認為絕對有理由上訴,他說:「要打下去,今次只是第一個回合輸了,不代表之後會輸,法官有許多地方沒有解釋,我們的想法不一定對,但他應告訴我錯在哪裏。」
聽了這些鼓勵之言,敗訴的公務員團體會上訴嗎?我看不會。
大家聽過「黔驢技窮」這個故事嗎?驢子對著老虎,瞪著眼,不動如山時,老虎怕得很,以為驢子是一個厲害對手,一動也不敢。但當驢子沉不住氣出手,攻擊僅限於踢空腿,老虎看通觀透,了解到驢子技僅於此,不禁放下心頭大石,馬上撲上去,把驢子吃掉。
我說過,公務員減薪問題,關鍵中的關鍵在基本法第100條的詮釋。這次訴訟,主審法官夏正民「手下留情」,僅表示公務員在減薪後,薪酬並不低於回歸前,立法減薪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00條對公務員保障的規定。至於基本法第100條「原來標準」是甚麼意思,是指名義價格,還是實際購買力,夏正民就沒有明確闡釋。迄今為止,一般市民對基本法100條中的「原來標準」意何所指都不甚了解,而出於對公務員的傳統厚愛,他們都本能地較為傾向接受以名義價格計算。這樣,公務員團體現時仍像瞪著眼,不動如山時的驢子,高深莫測,令人覺得可怕,不敢輕舉妄動。但當它們上訴到終審庭,基本法第100條的透徹詮釋看來始終不免,萬一終審庭將「原來標準」闡釋為指實際購買力,那公務員團體怎辦,豈不是陸榮庭看面相,成了踢空腿時的驢子?
如果「原來標準」大白於天下,是指實際購買力,這對公務員當然是一個大災難。縱使特首及高官肯放公務員一馬,市民恐怕不肯。到那時,就不是如張文光所言,公務員已把薪酬減至九七回歸前水平,根據《基本法》已減無可減,而是仍有再減多百份之十七、八的餘地。
公務員團體中的有識之士,對此情況自然洞若觀火,祇是不便明言。負責統籌該宗司法覆核的香港公務員總公會主席張國標於敗後說:「我們想博一博(上訴),但錢呢?打官司很昂貴,今次輸面較高,因為法官判決的觀點很難改變,我們著重法律觀點,但法官卻著重經濟考慮」。張先生已巧妙地為不上訴找下台階;沒有參與訴訟的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梁籌庭就更坦白:「我一向不贊成訴訟,因為敗訴機會很大,案例祇會被政府利用,做出損害公務員行動,而且現在已去到政治和輿論層面的裁決。」最激進的主戰派亦不贊成上訴,公務員團體最終會否上訴,可以思之過半矣。
站在公務員的立場,最上策當然是與民同艱,早一、二年就自動一刀切平均減薪20%,令市民感激流涕;中策是早早就自動減薪至九七年前的水平;下策是政府已作大讓步,祇是分三年輕減6%,但仍要訴訟。現在敗訴,如還要死不認輸,一於上訴,則是下下之策,一則形象會損破得更盡,二則徒使基本法第100條「原來標準」含意更加水落石出,令公務員處境更不利。
站在香港全體市民的立場,我倒希望公務員上訴,讓終審庭或人大的判決驅促軟弱無能、一直不敢申請釋法改法的特區政府立下心腸去改變防礙香港市運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