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香港人的思維方式
(原文發表於2001年8月22日)
過去數年,由於不甘心自己作為小股東的權益受到欺壓,我對中原地產及利嘉閣地產的掌權大股東採取了反抗行動,或為文作不平之鳴,或訴訟討回公道,不一而足。在這個過程中,不但嘗透了世態炎涼,更領教了一般香港人看事物的觀點角度。
97年初,我撰文抨擊中原掌權大股東施永青損在野小股東以自肥,稍後,又公開抨擊利嘉閣地產大股東羅林渭及譚廣銓欺壓小股東,好幾張報章在報導此事時,紛紛冠以「王文彥再與合作夥伴發生爭拗」、「王文彥再度……」等標題(為什麼不用「王文彥再受欺壓」,或「大股東欺壓小股東再惹爭端」等類似標題?),文章一般只著重報導我與施永青、羅林渭等人交惡的經過,對於我陳列的具體數據論據就輕輕帶過。某些人(特別是地產代理界)私下亦議論紛紛,認為我同這個股東爭拗,同那個股東又爭拗,一定是麻煩友(trouble maker),報章的標題及文章字句間,亦顯示記者持相同看法。這些朋友認為,當小股東抨擊一間公司的掌權大股東,很可能曲在大股東,但當他又抨擊另一間公司的掌權大股東,就可能曲在小股東。按照這個邏輯,當小股東抨擊的大股東數量愈多,他就愈可能有問題。這樣的邏輯,當然是站不住腳的,每一間公司大小股東的爭論,都是一個獨立個案,誰是誰非,唯有透過雙方所提供的論據証據去判斷,以兩個個案為例,三種可能性都存在:全都曲在大股東;全都曲在小股東;小股東一對一錯。
對於大小股東的爭論,某些人認為清官難審家庭事,不宜置喙,一於各打五十大板了事。難審不等於不可審,可審則看你願不願審,有些案表面難審,其實易審,看雙方陳辭論據及証據,稍有識見者,不難立判是非曲直。每個人都有權對某些事件置身事外,但置身事外,就不應各打五十大板,打人大板,本身已有立場,就得置身其中。藉口清官難審家庭事,各打五十大板者,大抵都是平日不愛動腦筋,只愛輕輕鬆鬆過日子但又愛月旦時事之輩。
有些人認為,王文彥有錢,施永青有錢,羅林渭及譚廣銓亦有錢,有錢人為金錢利益而爭拗、爭論,是狗咬狗骨,都不值得同情。爭論雙方如果貧富有別,例如小股東貧,大股東富,或小股東富,大股東貧,哪該怎辦?豈不是前者要同情小股東,後者要同情大股東?誰是誰非,跟他們擁有的財富、身份及所爭奪者有何關係?最終還不是看誰有理!?
「狗咬狗骨」此四字不可濫用,通常指雙方為爭奪不義之財而火併、內訌,雙方本身已擁有的財富與此四字毫無關係,雙方可以是皆貧、皆富或一貧一富,任何一方爭取應得及非不義之財之利,都不能謂之狗咬狗骨。再者,有錢又怎樣,有錢人亦是常人一個,一樣會遭受不公平對待,值得同情。
某些中原地產及利嘉閣地產員工認為我一而再公開抨擊中原∕利嘉閣掌權者,或多或少會對中原∕利嘉閣的形象造成傷害,員工努力擦亮公司的招牌,反而股東要把它抹黑,他們對我的抨擊因此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滿。這是倒果為因的看法,十分有問題,一個經濟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在野股東,屢次私下透過和平途徑請當權派高抬貴手,而一次又一次被嚴辭拒絕,絕望之餘發出不平之鳴,有何可非議?如果覺得不平之鳴有損公司聲譽,為何不先譴責製造不平之鳴的根源呢?
有些人因為認悉施永青、羅林渭,覺得他們是好人,不分青紅皂白,就站到他們身旁。一個平常對你好的人,不等於他對其他人亦好,平常處事很公平有理,亦不等於他對每一件事都公平有理。你要幫親不幫理,我沒話可說,否則,我要指出,對事不對人的重要原則,是不論你平日怎樣不喜歡王文彥,怎樣喜歡施永青、羅林渭,一旦要評道理,就得以雙方的論據証據為判別依歸,個人的喜惡要置諸腦後!
某些明顯地有既得利益而不敢以真面目示人的中原員工(匿名者也)指責我之餘,要求我「既然做股東做得不是味兒,就乾脆賣掉股份,做個開心快活人」,「賣股後吸納美聯股份,到時就可以同中原砌過」。施永青於97年5月8日亦對記者謂:「王文彥如果不滿中原溢利比美聯低,可以賣出中原股份,改買美聯的!*」。若香港政府施政不當,市民憤而責之,高官回應道:「該市民既然這麼不滿政府,他可以自行撤消港籍,移民別國」。各位朋友,你覺得這樣的高官怎麼樣?夠水平?
* 當時我正指責中原地產各董事支取離譜偏高的酬金,導致公司支出結構性偏高,縱使營業額稍高於美聯,但溢利仍低於美聯,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施永青以此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