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常覺得香港人要趕上潮流的傾向很強烈,強烈得有時淪於不分好歹、生搬硬套,穿時裝是這樣,迷歌星影星是這樣,甚至政府施政亦是這樣。總之,西方先進國家流行的,我們就要迎頭趕上。
平等機會委員會成立以來,做老闆的在出招聘廣告要格外小心,廣告字眼絕對不能講明要請男的還是女的,年齡更是不可觸摸的禁區。追求平等自是應該的,但用這種形式去顯突平等,是否有點矯枉過正、欺人自欺?聘人不免要講條件,男或女,年齡往往是工作所需條件之一,與歧視其實沾不上關係。歧視條例縱使可禁止廣告列明,卻改變不了聘請者心中的標準,如果他想招聘年青男女,不符合條件的應徵者還不是石沉大海,此等應徵者機會根本無絲毫增加!浪費人力物力,莫此為甚。
最近,律政署可能又犯同樣毛病。較早時候,它想效法西方先進國,在物業買賣方面推行“冷靜期”制度,現在廣泛諮詢意見。在西方,當買賣雙方簽妥正式買賣合約,買方可以有十天八天的冷靜期,考慮清楚是否真的想買,如果他決定退出交易,他是可全身而退的。換言之,買方可以合法悔約。
個人認為“冷靜期”在香港不大可取:
1. 冷靜期對購買者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過程,這點很易理解,但為什麼一定要安排在簽妥買賣合約之後而不是之前?為了簽約,買賣雙方(甚至包括經紀)費了許多時間、精力,最後竟然這般容易就不歡而散,不是太浪費嗎?這個過程如安排在簽約前,就合理得多了,買方應該在簽約前深思熟慮,三思而後行,他要對自己的決定負責;
2. 冷靜期是買方的自由選擇,賣方卻是身受約束,毫無選擇,這種做法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對賣方太不公平;
3. 香港人投機性特濃,冷靜期為投機者提供了額外的、無需代價的發財機會,會助長炒風;
4. 冷靜期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
律政署、監管局要推行“冷靜期”,實宜慎之,不要愛民變成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