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記者有許多普遍性弊端一直為人所詬病,擇其要者,有下述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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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辭不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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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市場銷路而極盡煽情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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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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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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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所負責採訪報導範圍的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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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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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筆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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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加個人主觀意見。
較早時候,我就利嘉閣兩位大股東羅林渭先生及譚廣銓先生欺壓(unfairly prejudicial)我這個小股東一事,和他們打了二件官司,二件官司都是一併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烏禮賢(E.T.S. Woolley)主審的。官司的判詞在六月二十二日發表,傳媒廣泛報導此事,使我得以近距離地觀察各報地產財經版記者,從中窺見他們的業務水平。
第一件官司判詞
第一件官司烏禮賢法官是這樣判的:
「原告王文彥先生在五個方面深感不滿,認為自己這個小股東受到當權大股東不公平的欺壓。五個方面概括而言,包括多次發股攤薄他的股權,違反股東合約;第六次特別股東大會恢復作廢無效的股本;偏高董事酬金及不派息;沒有按公司章程行事;95年購股時高估利嘉閣的資產淨值。
多次發股
第一至第五次特別股東大會的多次發股,盡管被告(羅林渭及譚廣銓)違反某些法規及將原告(王文彥)在利嘉閣的股份由原來的30.33%攤薄至6.07%,是公平的,是原告自己選擇不供股而已。
第六次特別股東大會
過往發行的4000萬股被法庭宣判作廢無效的不久,羅先生及譚先生隨即於2000年3月9日召開特別股東大會,重新發行4,000萬股,每股面值為$1.00,另加溢價,相等於公司資產淨值的每股價值。王先生不滿沒有獲派公司有關財務資料以助決定、董事支出偏高酬金及多年沒有派息,沒有購股。2000年8月,羅、譚兩人向王提供到2000年3月31日為止的已審核賬目及到2000年3月24日為止的管理賬目,並再次邀請王先生入股,王先生再次拒絕。
我不認為被告在處理此事上有欺壓小股東成份,重新恢復被廢股本不是不合理的。
董事酬金及派息
由1995年至2000年,作為利嘉閣執行董事的羅先生及譚先生利用職權支取大筆董事酬金,詳情可概括如下: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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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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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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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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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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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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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4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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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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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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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3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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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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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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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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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6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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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6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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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3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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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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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0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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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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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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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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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3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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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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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6,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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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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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76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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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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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2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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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95年9月2日的一份會議協議,三方同意作為董事酬金,每人每月可支薪$60,000,另加盈利20%之三份之一。在公司獲利的年度,羅、譚兩人每年支取的酬金等於盈利40%至100%以上。兩人在五年內支取的董事酬金為$53,921,299,而期間公司盈利為$29,662,582。分析上述數據,羅、譚兩位董事的酬金是異常巨大的,本來可作股東派息的金額因此大減,這樣做,是欺壓其他股東所為。
另一方面,盡管到99年3月31日為止,公司保留盈利差不多有4,500萬元(已減除之前兩年董事酬金4,000萬元),公司卻多年從不派息。
董事們從公司盈利中自肥,但又不將獲利與其他股東分享,這本來就是他們的權利。很清楚,這是欺壓股東所為!」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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