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接觸到招聘廣告,又一次領教了政府高官的無能。
不知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每一個招聘廣告最下端都有一行細字「申請者個人資料祗用作招聘用途」。這行字不是出廣告者自己落的,而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示報刊廣告部做的,是一個規定動作。
我抓破頭都不明白這句說明有甚麼作用。是想令應徵者放心大寫應徵信,向招聘公司盡情提供個人資料?是提醒招聘公司要小心處理應徵者的個人資料,該等資料只可作特定用途--招聘?是兩者兼而有之?
我看是以後者居多(即警告招聘公司),但不管這句妙文指向何處,都是多此一舉。有一樣東西政府素來做得不錯,就是為新出爐的政策、條例大鑼大鼓地推廣宣傳,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要點早就眾所週知,何需不斷地在每一個廣告稿提醒。這一句妙文平白在昂貴的廣告佔了一席位,浪費了多少資源?在每個廣告重複又重複地出現,對應徵者卻是必要之惡,盡管討厭,不得不看,說是視覺污染,該不為過。這句妙文其實完全可免,若有任何招聘公司胡亂使用招聘資料,殺一警百便行了。
出招聘廣告,除了小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外,還得小心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規管,任何涉及歧視年齡、性別及身體狀況等等的字眼,都不可在廣告出現,否則就要犯官非。
平等機會委員會此舉較私隱專員公署更多此一舉。公司招聘,自有其招聘標準,往往在年齡性別等條件早有定案,例如它們可能要求年齡介乎30至40之間,男的,身體健康而無殘疾。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規定,只可使招聘廣告不出現歧視字眼,但不會改變招聘者的內心要求。表面無歧視的廣告,吸引了被歧視者的應徵,但信一到招聘者手,還不是難逃被拋進廢紙箱的命運?
掩耳盜鈴,無過於此!平機會的好心,驅使招聘者發出欺騙性廣告,給被歧視者一個幻想寄出應徵信,最終自是石沉大海,這該是多大的浪費!不光是被歧者寫信的心思、被歧視者心靈的創傷,還有招聘者篩選應徵信的時間及大量紙張(有違環保也)。
香港已邁入先進城市前列,法例自要與國際接軌,個人資料私隱權和不被歧視權是應有之義,但高官在貫徹法例時,應注意建立具體可行及合情合理的相應措施。否則,就會好心做壞事,形成擾民,為政者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