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去到茶餐廳,見到一個客人畀他的朋友糾纏,原因是他的朋友叫客人替他的兒子寫一封求情信,客人萬般不願,但最後都寫了,原因是客人欠他的朋友一個人情,其實,客人並不了解整件事情,只不過在一封寫好的信上簽一個名,在我來說,這不是求情信,是還人情信。
大家不時都會發現,在一個年輕人犯了罪將近被判刑時,他們有家境的父母就會呈上一大批求情信,其中不乏社會賢達,知名人士,我記得一個犯了強姦罪的年輕人,竟然有多達106封求情信,其實,大部分求情的人並不認識當事人,只不過欠他們父母一個或者多個人情,所以,法官亦知道,這是還人情信,並不是求情信,而事實上求情信的作用不大,當事人父母自欺欺人的行為而已,所以,法庭何不立例取消求情信,法律還法律,人情還人情,點解兩者可以溝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