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去到茶餐廳,見到有一個年輕新伙記,老闆話不是伙記,是朋友的兒子,與父母有爭拗離家出走,得老闆收留,在老闆家裡暫住,在茶餐廳工作,直至父子和解而已,不過,老闆有一個條件,就是昔日在家裡的任性行為,不得出現在老闆家裡或者茶餐廳,否則立刻送他回家,年輕人為求可以離開屋企,一百個豬頭都應承,而事實上在老闆家裡已經住了超過一個星期,尚無不規矩行為。
在年輕人不在時,有客人話老闆與他的朋友合謀教仔,朋友搞唔掂叫老闆幫忙收留他的兒子,而老闆訂下規矩,如果朋友兒子不遵守就送他回家,在沒有退路之下,朋友兒子唯有接受老闆各項苛刻條件,估計不出一年,朋友兒子一定捱唔住,寧願接受父母懲罰都要回家,情況好似現在流亡英國的香港人一樣,不同的地方就是中英政府並沒有合謀教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