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公布
香港壽山村道 37 號
本公布乃由恒隆集團有限公司及恒隆地產有限公司 (「恒隆地產」) (統稱「本公司」)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09 條及香港法例
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VA 部項下之內幕消息條文(定
義見上市規則)而作出。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美國法律顧問發出函件告知堅弘有限公司(恒隆地產間接
全資附屬公司)(「投標人」)有關美國接納投標人以港幣 25.66 億元收購(「該交易」)
鄉郊建屋地段第 357 號(亦稱香港壽山村道 37 號)(「該物業」)的投標(「該投標」)。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美國(作為賣方)、投標人(作為買方)及恒隆地產(作
為最終擁有人)就該物業簽訂買賣協議備忘錄(「該協議備忘錄」)。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該協議備忘錄根據香港法例第 128 章土地註冊條例被呈
交到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土地註冊處(「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
根據該協議備忘錄,該交易定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午或之前完成(「完成」)。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恒隆地產及投標人通過其法律顧問收到土地註冊處
發出的函件(「該函件」),當中指明(其中包括):
(i) 美國駐港總領事館不是一般商業主體,而該物業不是普通房產;
(ii) 該物業的出售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及美國兩國間的外交事務,
不是一般商業行爲;
(iii) 中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政府」)已告知香港特區政府,倘若美國駐港總
領事館有意租賃、購置、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獲得或處置任何位於香港
特區的房地產,美國政府應提前六十天經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向中國政
府提出申請,並提供詳細資訊,在取得中國政府書面答覆同意後方可辦理
有關手續(「該等外交義務」);
(iv) 於該函件日期,土地註冊處並未收到任何文件,證明美國政府就出售該物
業(即該交易)已遵從該等外交義務;及
HANG LUNG GROUP LIMITED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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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