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去到茶餐廳,見到有一個剛從美國回來的熟客很擔心。老闆同佢講如果可以的話,最好學張五常,入國內住一段時間。入了國內,美國佬都冇佢辦法,但那位熟客話不行。昨晚他去了維園參加64三十集會,老闆話唔擔心得咁多,否則,美國有權以逃犯條例要求香港政府捉人。熟客話要考慮一下。
當熟客走了之後,老闆同我講那位仁兄在復活節期間去美國自駕遊,唔好彩俾人撞車,他下車禮貌的講sorry ,咁就大件事。到巡警到來時對方向巡警表示是那位熟客不對,否則就不用講對唔住。落完口供,罰了錢之後,昨日收到對方律師信,表示他的客戶當日與他撞車之後身體不適,他要負上全責,而且要求賠償的數目驚人,他賣樓都唔夠。我聽完之後話大件事,在美國撞車後第一戒條,就是千祈唔好同對方講sorry,否則就後患無窮,而美國與香港亦有逃犯移交條例,今次可能真的是要著草返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