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去到茶餐廳,老闆話睇到新聞,有大律師對傳媒話租客如果將單位改動、分租等,日後有什麼意外,租客與業主要負責。老闆有十幾間樓收租,所以好擔心,我話有什麼好擔心,大律師只是講出他的法律觀點,但可能他不大懂得租務法例。在香港,如果將物業租出,即使租客沒有交租,業主都不能夠進入那個單位,否則很容易惹上官非,而且落敗的一定是業主的一方。既然不能進入,又如何知道單位有沒有被改動?有沒有被分租?老闆毋須擔心,只要在租約上列明出租單位不准改動,不准分租,不准做違法行為,就已經可以。不過,大律師並没有講錯,當業主知道租客有違規改動、分租,應該立刻要求租客回復原狀,否則就有可能被誤會是默認那些違規改動。如果租客不還原,唯有告上法庭要求租客履行合約。同時,免卻業主對此責任。我請老闆放心,香港的租務法例是相當完善,否則就唔會咁多人買樓收租。
老闆話聽完我講之後放下心頭大石,否則就要去巡查每一個物業。其實,巡查都沒有用,根本入唔到已出租的單位,這點大律師冇理由唔知道,真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