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去到茶餐廳,有客人話,昨晚自住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開會,一向巴巴閉閉,住咗廿幾年,將屋苑視為私人產業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辭職,但主席並不是搬離屋苑,究竟點解。
老闆話冇乜點解,主席財困,被財仔追數,唯有賣了自住單位,雖然售後租回,但已經不是業主身份,點好意思做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其實,除了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之外,不少業主委員會的成員,近日亦相繼辭職,理由都是一樣,唔係業主,仲點好意思做委員會成員,指指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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