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去到茶餐廳,有客人話物業代理出新招,買賣雙方簽定的臨時合約,寫明如果政府不撤辣,合約可以撤銷。
我9:30會在Now與老施討論這個問題,我認為原則上是可以,不過是沒有法律約束力,就好似一個口頭協議,如果一定要有約束力,就要繳付印花稅,甚至特別印花稅,政府不撤辣就向政府申請退回,估計應該可以攞得返,但要等一段時間,蝕了利息。
有客人記得在以往是可以加上一些subject to⋯⋯的條款,例如不能申請到貸款,可以取消合約,客人講得冇錯,當時大家都申請將繳付印花稅日期與成交同日,如果唔成交,當然唔會交印花稅,不過這是出招前的事,辣招之後,政府是不會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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