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其實即係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一般情況,可以分有補償和冇補償,又有分有通知期和冇通知期。通常單方面冇通知期終止僱傭合約叫做即炒,有通知期叫做炒,要唔要補償就視乎炒嘅理由夠唔夠充分。
按《僱傭條例》第9條,以下情況可以唔需要作出補償,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1. 故意地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2. 行為不當;
3. 犯下詐騙或不誠實行為;或
4. 習慣性地疏忽職守。
即時解僱係嚴重紀律處分,只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經過僱主多次警告後仍未能改善之情況下適用。 殺人放火,偷呃拐騙可以即炒,其他,如果僱主可以提供多次警告嘅證據,基本上唔會有問題。
如果你睇個夥記唔順眼,佢有冇犯大錯,又冇事先作出多次警告,咁你咪補足錢炒佢囉!亦即係話,你只要有錢賠足,幾時都可以炒,就係咁簡單!
不過,千祈咪以為淨係老闆先可以炒夥記,其實夥記一樣可以根據《僱傭條例》第10條炒老闆,僱員可在下列情況下不給予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其僱傭合約:
1. 僱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 該僱員被其僱主苛待;或
3. 僱員被僱用超過五年,並獲註冊醫生證實為永久地不適合從事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