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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校長不用要求批准不履行交易

湯文亮

紀惠集團行政總裁

  錢大康做浸大校長時,頒了一個院士給我,我唔知道箇中原因,大多數是因為我發表地產評論文章時持中肯意見。

  星期二,我睇到報章知道錢校長買了一個工業單位,報章話錢校長不獲業主出示業權契據,我覺得用詞有問題,業主是一定要向買家出示業權契據,而不是買家不獲業主出示業權契據,這是交易過程重點,如果賣家不出示契據,又如何證明是業主,一個物業買賣,業主是有責任向買方出示業權契據,買方則要準時付款,這是物業買賣的條件,任何一方做不到,即是破壞合約,要向對方賠償損失,業主可以殺訂兼追討差額,買方可以強制成交,否則,賠償金額可能很勁。

  錢校長要求很簡單,就是如果賣家不出示業權契據,法庭批准他兩夫婦毋須履行交易,我覺得錢校長的要求太低,應該是要求法庭強行要賣家交出業權契約,如果交唔出,並不是錢校長夫婦可以毋須履行交易咁簡單,而是賣家需要向錢校長賠償一個合理數目,這才是正確解決辦法,買方律師應該向錢校長提供正確解決方法,而非要求法庭批准不履行交易。


     如果法庭只是批准錢校長毋須履行交易成為案例,以後,就算買賣雙方簽了合約,倘若樓價上升,賣方一定不會出示業權契據,最後法庭只是批准買方毋須履行交易,以後就世界大亂,冇人夠膽買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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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 2021-10-21 12:09:52
香港業權法律復雜到…造就一班“寄生人”。

!!法律變成哲學

既然地政,可以查契。不如學內地搞張房産証,一目瞭然。交易時,用範本合同,地政審批…出房産証。

好過香港業主拿着黃頁厚的法律文件。 隨時俾其中n年前業權挑戰。
2. 十一哥 2021-10-21 12:31:19
而家各種專業訓練嘅重點係點樣~扭~文書字眼、~不獲???~出示(應該用提供)業權契據~點完成買賣?
以後去銀行打劫、衹要改善修詞…要求金錢…衹係櫃檯員~不獲要求者~出示戶口契據、可付鈔…或可不付鈔、學下港交所專業通告字眼…或會或不會、或者痕大嘅通告用語、讀書要唔怕醜唔怕人笑先可以扮專業人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