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大康做浸大校長時,頒了一個院士給我,我唔知道箇中原因,大多數是因為我發表地產評論文章時持中肯意見。
星期二,我睇到報章知道錢校長買了一個工業單位,報章話錢校長不獲業主出示業權契據,我覺得用詞有問題,業主是一定要向買家出示業權契據,而不是買家不獲業主出示業權契據,這是交易過程重點,如果賣家不出示契據,又如何證明是業主,一個物業買賣,業主是有責任向買方出示業權契據,買方則要準時付款,這是物業買賣的條件,任何一方做不到,即是破壞合約,要向對方賠償損失,業主可以殺訂兼追討差額,買方可以強制成交,否則,賠償金額可能很勁。
錢校長要求很簡單,就是如果賣家不出示業權契據,法庭批准他兩夫婦毋須履行交易,我覺得錢校長的要求太低,應該是要求法庭強行要賣家交出業權契約,如果交唔出,並不是錢校長夫婦可以毋須履行交易咁簡單,而是賣家需要向錢校長賠償一個合理數目,這才是正確解決辦法,買方律師應該向錢校長提供正確解決方法,而非要求法庭批准不履行交易。
如果法庭只是批准錢校長毋須履行交易成為案例,以後,就算買賣雙方簽了合約,倘若樓價上升,賣方一定不會出示業權契據,最後法庭只是批准買方毋須履行交易,以後就世界大亂,冇人夠膽買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