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老友星期六到公司辭行,準備一家人去英國,老友亦在英國買了樓,並且以出租為理由申請了按揭,仲話唔會出租,單位會自住,我話有問題,老友唔明白,仲話在香港,如果物業本來話用作自住,其後出租,銀行有可能追收差額,而且一定會追加利息,但如果用作收租的物業改為自住,只要準時供樓,銀行是不會追數。
我話英國也是一樣,但如果話物業收租,銀行會將租金作為還款能力,倘若用作自住,這個還款能力便消失,銀行是有權追收按揭貸款,除非業主可以提供入息證明,不過,銀行亦知道,現在去英國的香港人大多數不會工作,只是等入藉之後便回港,所以,入息證明是很難可以提供,銀行是會收回全數,老友話我靠嚇,他從未聽過有這樣的個案,我話當我冇講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