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兩個星期,我們以1.34億入標買了同一座大廈的20樓,可能消息太早公報,有很多買家出價比我們高,不過都被國內業主推卻,簡單一句話,他們認為這是香港法律精神,已經接受了就是接受了,不再節外生枝,就是這一句話,所有有興趣的買家都打退堂鼓,因為大家都唔想破壞香港法律精神,當然,亦有人不開心,就是維護法律的律師,他們收少了很多律師費,如果任何一方大興訴訟,結果是雙方都要俾很多律師費,即是送很多錢俾破壞法律的人,而他們的職責是維護法律,是否很玄,香港的法律就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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