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放工前,同事話有好消息.剛剛簽了一個新租客,那個租客其實是其他業主死粉,絕無可能撬得郁,不過,今次是個客自動投案,除了租金租期按金之外,租客要我們擔保,不會要求他提出證明,有能力支付未來一年的租金,同事話公司從來沒有這個要求,大膽答應了新租客,但唔明白舊業主點解要加這一個條款。
我打了幾個電話,知道舊業主的公司已經賣盤,新東家對於舊業主租客特別嚴謹,所以提出要租客自己證明有能力交一年租,其實,銀行也出現這個問題,不少已賣盤銀行,要求舊按揭客戶,即使符合壓力測試,亦要客戶自己證明有能力供樓一年,並且仲話是金管局要求,我當然唔信,要準備金證明可以供樓一年,即是變相call loan,這應該是銀行老作,擺余偉文上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