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開例會,有同事話過往有地產商在賣樓時加上一條條款,就是地產商有權退回定金不賣而毋須作任何解釋,這與近日傳聞銀行向客戶call loan一樣,因為在貸款合約有call on demand條款,銀行可以隨時call loan。
老實說,按合約所訂,銀行的確有權向客戶call loan,不過日後可能失了這個客戶,至於地產商點解要加上可以退定不賣條款,就是因任何情況,地產商不能建成賣走單位,唯有退訂不賣,與銀行call loan是有不同,如果地產商因為樓價升了而退定不賣,相信以後唔使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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