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午有朋友請食飯,佢話有事相求,他有一個朋友的兒子犯了罪,希望可以搵一些人幫佢寫求情信,我是其中之一。
我話恕難從命,因為無端端寫求情信,可能涉及賄賂,雖然可以話我唔識當事人,唔會涉及賄賂,但法官又可以話,既然唔識,點解要幫佢寫求情信,老實說,求情信沒有什麼效用,反而令到當事人或者他們的父母欠寫求情信的人一個大人情,得不償失。
就算自己替自己都有可能犯了賄賂,例如台灣犯了性侵的藝人,在受害者開記者會的時候衝入會場,鞠躬道歉,我唔知其他人點睇,我覺得他在賄賂所有人,已經有傳媒話,既然已經道歉,得饒人處且饒人,最後可能冇事,台灣就是這樣的,看似是一個法治世界,但法律不外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