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年輕朋友同我講,最近樓市轉勢,話事權在業主一方,所以買樓的時候都唔敢減價,就算成交期稍短亦接受,但始終買唔到,而打算買的單位最後又高價出售,究竟他有甚麼做錯。
我話唔夠誠意,年輕朋友唔同意,佢話業主反口,他只是依照律師意見,在臨時買賣合約修改了一些條款,但業主唔接受,立刻退回訂金,其實,業主如果唔接受,可以通知他們,律師話亦可以唔修改,風險亦不是很大。
老實說,律師應該知道,如果修改任何條款,即是將主動權交給對方,業主唔接受就買唔成,這才是最大風險,不過,大多數律師會認為唔作出多少修改,買家認為佢冇料到,所以,在一張幾乎完美買賣合約,仍然作出修改。
很多人不明白甚麼是買樓的誠意,其實樓價與成交期都是其次,最緊要是唔會修改買賣合約的條款,而事實上買方律師修改的條款,大多數是成交之前,業主要求買方一定要成交,如果買方沒有打算不成交,點解要修改,不過,有一條條款一定要修改,就是業主有權隨時唔賣,退回訂金給買家,如果唔修改,對買家是沒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