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合理的控訴? 2013月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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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性公屋業主,不慎簽了一張必買必賣的合約,後來發覺要補地價100萬元,賠訂又不得,不覺悲從中來,一時看不開,以死控訴。 我不知買賣合約的內容,不敢批評,但單從報章報導,雙方要在1月18日完成交易,亦即是已簽正式買賣合約,並非臨時合約,而正式合約一定是必買必賣,所以,責任應該不在買方,不過有報導說賣方是受了物業代理誤導而賣樓,我亦認為不是,亦有報章亦說業主因為要還債才賣樓。現在傳媒偏幫受害者,一面倒說受害人誤踏陷阱,我只是說一些公道說話而已。 雖然已簽正式合約,屬必買必賣,作為買方願意接受等同訂金賠償,但業主無能為力,因收取訂金早已用作還債,無力作出訂金雙倍賠償,我覺得買家已經情至義盡。反之,賣家作死的控訴,這表示該住宅立刻變成一間凶宅,價值大為降低。若果購買的人亦是基層人士,辛辛苦苦才儲得首期,現在買入一間凶宅,又是否對他公道?社會人士不應以受害人一定是對的這種態度來評論這件事情,否則,事情便會變得不真實。 不過,亦有報章作出較深入報導,說受害人夫婦領取傷殘津貼及綜援,因欠債而賣樓。但是,點解欠債,與及欠幾多債就沒有說明。我只是替香港政府不值,幫基層幫到盡,但不時又被有關人士攞一些例子出來說貧富懸殊。但是他們又不說工作量懸殊,那些攞綜援的人整日無所事事,於是有人使大咗,亦有人會賭錢等做成欠債壘壘。不對症下藥,獨孤一味以福利安撫他們,其實是害他們,要控訴應該控訴那些幫他們爭取綜援的社會工作者以及在政府批核綜援的官員,他們名義上是幫人,其實是毀掉這個人的一生,該名死者現年38歲,你說她會領取綜援至幾時?香港政府是不是有責任供養他們?而他們不要說為香港做事,起碼亦要為自己做事。若果政府以派發福利來穩定政權,政策不但是錯亦不會長久。現時,西方福利發達的國家已經接二連三出現問題,難道我們政府不知道,不提高警覺,不作出任何準備,這是非常危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