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果買賣雙方同意的話,當然可行;但任何一方不願意,亦可以不行,就算興訴訟,亦很難解決。
一向以來,不少人喜歡用公司轉讓形式進行物業交易,買方有,賣方亦有,而當中理由不言而喻,避稅而已。
買方慳了釐印費,而賣方可能不用繳付利得稅,若果進行順利,亦不失是一個好方法,尤其是對付政府的特別印花稅。不過,事情亦不是這樣如意,當中亦有很多陷阱,買賣雙方亦有機會遇上,亦會導致交易告吹,甚至要循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上述方法是否值得推廣?這真的是一個見仁見智問題。
若果買賣雙方有誠信,市況變化不大,交易按合約完成亦是意料中事,否則,如近日樓市突然興旺,若果在較早前以轉讓公司將物業出售,現在可能心思思不想完成交易。嚴格來說,就算買家興訴訟,亦不能夠強迫業主完成交易,更可能被稅局質疑有逃稅之嫌,稍一不慎,會被稅局追交稅款兼罰款,其實風險甚大。
當雙方協議以公司轉讓形式交易,買方會派律師與會計師對公司進行盡職審查,俗稱「Due diligence review」,簡稱「D.D.」。若此時業主不願意交易,大可玩拖字訣,不交樓契不在話下,連會計數簿亦不交出來,這叫買家如何夠膽買入一間帳目不清楚的公司?所以,今次小陽春令致東涌富婆反口不賣物業,由於是以公司轉讓形式,買家亦沒有辦法。
若樓價下跌,若果買方不願意完成交易,他其實可以在D.D時提出相當多要求、保證,若業主方面不能提供有關資料,買家便有大條理由拒絕完成交易,兼取回訂金。
一般而言,多數由賣方提出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當中最大理由是慳回龐大利得稅,而買方在完成交易後,再將之出售,此龐大的利得稅將會由買方負責,此點一定要三思。不但如此,在雙方進行「公司轉讓」時,買家一定要賣方作出擔保,保證該有限公司所欠的總債項,一切一切,雖然有律師、會計師負責監督進行,但其實是陷阱處處,不做為妙。
若果真的一定要用轉讓公司形式完成交易,應該盡量縮短交易時間,最好不多於一個月。這樣,樓價變化不大,雙方樂意完成交易,否則便會雙方皆有機會反口,拒絕完成交易。
最初出現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其實並不是避稅,其中一個主要原因與近日熱門話題有關,就是「僭建」。很多物業根本是有僭建,甚至根本是僭建,亦早已被有關部門釘契,不能買賣式轉讓,但是聰明的律師知道物業不能夠轉讓,但是擁有該物業的公司可以轉讓,於是,便出現「公司轉讓」形式的物業買賣。
而一般銀行亦不會為「公司轉讓」的物業買賣貸出款項,因為箇中牽涉很多會計、股權問題,稍一不慎,貸款變成呆壞帳,這是相當不值,所以,大家以「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必定要注意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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