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買賣,是否最多可​以殺訂一成

湯文亮博士
紀惠集團行政總裁

   有時大家睇新聞,見到一些時事通識環節,千祈唔好水過鴨背,有時,那些通識環節包含很專業法律知識,而那些知識有一日可能會保護你的資產,最少都會保持閣下的聲譽,了解多些,對閣下是有利無害,而我自己就是一個受惠者,所以我極力推介這類節目,一看無妨。

   我唔記得幾時睇過一輯節目,究竟在物業買賣當中,業主是否只能殺訂一成,有學者攞出案例,證明只能殺訂一成,另外一些人說,若果業主只能殺訂一成,買家就毋需要用空殻公司作為買方,大大方方用自己營運的公司便可以,而且,該學者所指出的只是案例,並不是法例,如果是法例,業主根本無權收取超過一成訂金,當中是否有些法律程序令大家有誤解。

   上幾天我讀了一個回應,因而寫了三個香港合伙人的故事,在最後一個故事的時候,我說有位年輕人參加那些炒樓促成班,被遊說合股買了一個舖位,最後不成交,被業主殺了20%訂金,有網友說我錯,他說,業主最多能夠殺訂10%,他忠言逆耳叫我認錯,我很奇怪,我又不是吸毒,網友又不是忠言逆耳地叫我戒毒,他實在言重,我的文章只是將我的見解寫出來,就算不正確,又何需認錯,況且,那位網友對樓市法律認識不深,又未能領悟案例真諦,如果走去教人,我驚教壞人。

   另一位網友以印尼財團 De Monsa 劉伯為例,他說,若果業主只能殺訂10%,劉伯又何需以老人痴呆為理由,逃避他買物業後未能如期完成交易的責任,現在就算他以老人痴呆為理由亦被判敗訴,要對其它五十多單訴訟負責賠償,我只是奇怪,當他買物業的時候,點解冇人叫他用空殻公司買那些物業,這樣,就算他不成交,都不用負責業主將那些單位重售後的損失,我認為他的職員,律師,什至物業代理都有責任,唔通他們誤解業主最多可以殺訂10%便可以,一個資深投資者團隊怎可能犯上這些低技術錯誤,不過,自此之後,劉伯亦豹隱物業投資市場,作為對他的團隊的一些懲罰。其實現在追討劉伯損失的人亦不好過,因為當時劉伯撻訂,他們必需將物業以低價賣走,才能證明他們的損失超過10%,才可以遁法律途徑向劉伯追討,若果他們落落大方,殺了訂金便算,繼續持有該物業,到今日,物業升幅可能超過一倍,那些業主既然可以殺訂,又可以享受物業升幅,最主要的是有一個好聲名。

   有人或者會問我點解可以如此肯定可以殺訂超過10%,而事實我曾經殺了另一位資深投資者二千多萬訂金,是買賣價12%,對方拎得起,放得低,不但輸了二千多萬,更加送了一個巨型果藍給我,多謝我沒有低價將物業轉售,再向他追收損失,而我當時是抱著今日留一缐,他日好相見心態,而我現在仍然持有該物業,不過,已升值超過一倍。而我寫香港合伙人系列的時候,只不過提醒大家物業投資市場陷阱處處,在可以的情況下最好是單獨投資,不要與別人合股,因為很多時合伙人都會反目成仇,結怨收場,有時候合伙人可能會為了些微的事發生爭拗,索性將物業賣走,享受不到物業升值成果,兩敗俱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