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早前一名國內女子在香港過關出境的時候,被發現帶有4罐奶粉,她解釋這是米粉,不是奶粉,但是香港海關沒有理會她的解釋,扣押幾小時後,被罰款1,000元才讓她過關,在扣押期間,受盡冷言冷語,說甚麼你的家人沒有教育妳,在香港不要買多過兩罐奶粉,她將整件事詳情放上微博,而香港海關經查證後,終於認錯。
我們經常說維護香港的是法治精神,在法治精神裡,疑點的利益是歸於被告,那些金牙大狀利用這點已經打甩了不少官司。從這件事上,我們知道當時負責的關員並不知道米粉是不是與奶粉同樣受管制,我不知道他/她有沒有請示上司,如果有,他/她的上司要負責,如果冇,他/她要負責,連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這點他/她也不執行,如何能說香港有完善的法治精神?
從報章的報導得知,奶粉的事件已經引起市民關注,認同政府的做法並不是很多人,就算認同,有大部分人認為懲罰太重,何不用較輕的罰則,例如將多出的奶粉充公便可以。何需又拉又鎖,又冷嘲熱諷,而最高刑罰是罰款5萬元及入獄半年。雖然很多人都知道不會執行這條法例,但就會貽笑大方。
若果說到惡法,這條可以算是惡法,海關人員亦知道,但又不能不執法,在這種情況下,宜寬不宜緊,既然知道奶粉與米粉不同,何不放行,就算有人報寸,說海關放行,亦只會被說成是權宜行事,大家可以理解,何需這樣大陣仗?現在攪到關長要多方面道歉,香港的顏面何存?正是面是人俾,架自己丟。
立法會應再次檢討這條法例,盡快廢除,以較輕懲罰代替,大家讀書的時候經常會讀到苛政猛於虎,甚麼是苛政?這便是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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