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齊光事件的關鍵所在

湯文亮博士
紀惠集團行政總裁

  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馬失前蹄,在上任不久即因為N年前的房屋津貼被迫辭去局長職位,至今仍未解決,一般市民都認為受當時形勢所限,很多有房屋津貼的公務員都曾經以此方法租用自己擁有物業,而麥齊光等兩人亦只不過是跟隨慣例,雖於法不合,但情有可原,很多人都傾向以“集非成是”的方法解決,如果問我,我都會認同這是解決方法,不過,這不是問題關鍵所在。

  我閒來無事,跟進麥齊光事件,發覺在期間沒有公務員表示支持,亦沒有公務員要求反對調查,總之,麥齊光等是否能夠入罪,都與其他公務員無關,其實,麥齊光事件是獨立事件,麥有罪不代表其他公務員有罪,麥冇罪,亦不代表其他公務員冇罪,而所有公務員是否有罪,並不是他們所領取的房津合不合法,而是那些房津合不合理,今次理大於法,是比較少見,但我認為,現在控辯雙方所討論的問題,就算現在不合法,但在當時來說,只是輕鬆平常,而問題結晶所在,雙方都沒有探討,所以,就算判控方贏,辯方亦可以以當時公務員的風氣來要求判決無效,否則,整件事便會愈搞愈大,都唔知怎樣收科。

  簡單說一句,問題關鍵所在就是租金,現在,麥齊光與曾景文兩人互租的表面證據成立,但講來講去,控辯雙方從來都沒有提及租金是否合理,我想,辯方律師都認為只要跟足程序指引,麥齊光等應該無罪,而控方則要找出麥齊光有沒有跟足指引,或者當中有隱瞞,若果找到證據,應該判麥有罪,我認為這是鑽牛角尖的做法,最好辦法,就是取得他們當時簽訂的租約,如果租金是市值租金,他們就算欺騙政府,亦只不過是當時的風氣是如此,或者這是政府發放房津的漏洞,政府亦應該負上一部份責任,若果追究下去,牽連實在太大,甚至影響公務員在市民心目中廉潔,忠誠形象,倒不如不了了之算了。

  不過,若果發覺麥齊光與曾景文互簽的租約,其租金比市值高出很多,這件事便會變成一件欺詐事件,雖然麥,曾兩人有權享用此等房津,但他們所租用的樓宇根本不值這個租金,政府是毋需付出如此不合理房津,政府是有權追究,即是與一個職員出差,他是可以享用商務客位,但他坐經濟客位,而向公司申請商務客位的機票費用,兩者箇中道理應該是一樣,所以政府首先應該查核當時的市值租金與麥、曾兩人所簽訂的租金相距是否很大,若果相距太大,辯方律師就算有迴天之能,亦很難改變最後判決,反之,若果是市值租金,政府亦無謂浪費立稅人之金錢,放他們一馬便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