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的新班子真的是一鑊粥,自己的僭建問題未解決,同僚的問題又出現,不過相比麥齊光的「屋津」,全部「僭建」問題都是小兒科,甚至可以說是無心之失,究竟麥齊光有沒有呃房屋津貼?
以往報章上常有報導,說某某教育界人士涉嫌呃房屋津貼,兩夫婦手拖手一同上庭,最後不能幸免地被判有罪,或者可能是免卻牢獄之災,不過長俸必然失去,以後的日子當然是很難過,但是他們並不是唯一用方法呃房津的人,只是他們被揭發。當時,類似的事件,多如牛毛,甚至銓敘亦知道其事,但只要做足準備工作,大多數房津申請會被批核,但是,無論怎樣做,都會有一個源頭,就是租用單位的業主是否麥齊光本人,若果「是」,就毋需解釋,若果「不是」,就要拿出證明。
其實做呃「屋津」這些掩飾工作,是很容易被揭發出來,若果租住的物業業主是有限公司,銀行的按揭記錄會清清楚楚寫出誰是擔保人,若果租樓人士要簽樓宇按揭擔保,這樣毋需解釋。若果雙方以有限公司交义擁有物業,並且一早互簽股權買賣書,即是雙方可以隨時收回或買賣樓宇,若果以個人名義持有,一定會簽一份信托書,總之,雙方一定要簽定所有有關文件,保障在任何情況下自己的物業不能任由對方處理,包括出讓,有這樣多制肘,查出誰是業主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
當時我有一些朋友亦首考慮這樣做,我勸他們就算所有法律文件合法,但萬一任何一方出了意外,所持的文件是否能呈堂,將會是一個大問題,若不呈堂,當然收不回自己物業,但若果呈堂,則可能涉及刑事,不但損失長俸,亦會有牢獄之災,將會是兩難局面,最後只得壯士斷臂,冇咗層樓算了,我朋友聽後當場打退堂鼓。
其實,做政府公務員,一定要識得避「忌」,要租樓都要搵一個唔相識的人,仲要物業由物業代理介紹,一切依正規矩,日後便不會有如此煩惱。
我絕對相信林鄭眼光,亦相信麥齊光本人,但奈何當日一子錯,與友好對租,致令今日滿盤皆落索,但麥先生的友好亦相當悽慘,若果調查後延期兩人所租住樓宇的業主其實是自己,對曾景民而言,是無妄之災。
在香港做官,真的是很難,不但自己要規則,家人亦不要犯錯,所以古人說「修身,齊家」,兩樣合格後才可以治國,即是做官,唉,咁辛苦,為乜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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