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我收到了一封信,講政府的打擊炒樓措施,俗稱3D辣招,原來違反基本法,我相信那位有心人仕用了不少時間查核,求證才能夠將有關細節寫出來,我不敢自己收藏,並且公開這封信,希望有心人仕,法律界,立法局議員,甚至政府官員在睇完這封信後,能夠給予一些意見,會不會強行立法,又若果有人申請司法覆核政府又如何應對,我將這封信刊登亦只不過有關部門早有準備,別無歪心,全文如下:
致 湯文亮先生
本人為退休人士,早前細讀了立法會議員石禮謙先生於報章頭版的專訪,當中提及所謂的「辣招」原來違反了《基本法》,對於梁振英政府之作為感到驚訝。雖然本人亦覺得香港樓價過高,政府需要推出措施穩定樓價,但這些措施絕不能違反《基本法》。本人特別上網翻查《基本法》內容,發現「辣招」違反多條《基本法》條文。
香港居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基本法》第25條清楚表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前文的第24條又界定了「香港居民」其實是包括了「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而現時的買家印花稅乃針對香港非永久性居民的措施,雖然居港的外籍人士是《基本法》下的「香港居民」,但他們買樓的時候就要比永久性居民多付15%買家印花稅,敢問政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是否真的人人平等??可見買家印花稅明顯與《基本法》第25條相違背。
私有財產
基本法第105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區政府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
現時業主於買入物業的36個月內如出售物業,必須繳付額外印花稅,限制了業主於指定時間內出售物業,而買家印花稅則於非永久性居民購入物業時設下更多規限,兩者同樣影響私人或法人(即私人公司)取得(即購買)及處置(即出售)財產的權利,違反了《基本法》第105條。
享譽的自由市場
香港曾幾何時是自由市場的模範,獲經濟學家Milton Friedman的推崇,而《基本法》內多項條文亦維護香港的自由市場制度,包括﹕
第108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第11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第118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
並開發新興產業。
香港繁榮的經濟全賴自由市場制度,可惜梁振英政府偏偏要破壞自由市場,實施買家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雙重印花稅,與香港的低稅政策和自由市場制度走相反的路,嚴重打擊投資者的投資意欲,可見是抵觸了上述三項《基本法》條文。
香港得以成為文明的社會,全賴香港有一個健全的法治制度,這亦是香港在回歸之前要訂立《基本法》的原因。如果香港要於回歸後繼續保持繁榮,政府的施政就應該依循《基本法》。
一位有心人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