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問題雖然複雜,但早已合約化

湯文亮
2011年5月20日

  
  有立法會議員被問及所住樓宇僭建問題時所給予傳媒的答案,「僭建物在買回來時候已經存在」,彷彿是上手業主的責任,他毋需負責。嚴格來說是有問題,若果業權是有這瑕疵,律師樓應該提醒買家注意僭建問題,必要時可以不交易,俗稱「踢契」。

  律師樓亦應提醒銀行,這些有僭建物的按揭是否應該批核,這些問題是有時間性,在樓市上升時,甚麼問題也不是問題;下跌時,小小問題均可以導致取消交易,或按揭不獲得批核。

  有時僭建問題是很容易解決,只不過礙於樓宇經已租出,租客亦不許業主進行修葺或拆除,但租約完成後便可以立刻解決,主動權便在買家身上,如上述所說,樓市下跌,買家便會藉此取消交易,所以,聰明的物業代理恐防交易取消而收不到佣金,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將所有的清拆令都一一列在合約上,由買賣雙方確認,而買家亦不能為此「踢契」。當此類臨時買賣合約簽訂後,買方律師雖然發覺有問題,但亦無能為力,所以我說,僭建問題早已合約化。

  雖然是合約化,但是始終是不合法,當政府要強硬履行清拆令,當時的業主亦無從抵抗,只能乖乖就範,清拆或修葺違例建築物。

  社會團體對於僭建問題亦有不同處理方法,民建聯以林則除消滅鴉片的方法,首先將自己吸鴉片的兒子槍斃,才進行大規模燒鴉片行動。所有民建聯成員若有僭建物,便要立刻清拆。而有部份新界居民,則會採取激烈行動,正所謂「八仙過河,各施各法」。牽連太多,我連討論誰的方法是否正確亦不敢,請見諒。

  以往電視劇經常會出現一句話,就是「對敵人仁慈,對自己殘忍」。其實應不正確,就算對人仁慈,對自己亦可能是殘忍。對於執法者而言,更加要留意這句話。有議員談及僭建問題時說,法律不外乎人情,這是甚麼話? 法律便是法律,人情便是人情,法律不能夠礙於人情。

  今次「僭建」出現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執法者手鬆,又或者政府認為有僭建的樓宇很難進行買賣,故不採取激烈行動,誰不知,坊間早已將僭建問題合約化,這一點是政府始料不及。

  現在太多僭建,而執法的人員又少,情況有如違例泊車,太多違例泊車,而又太少交通督導員負責抄牌,對誰人落簿都會話不公平,有激烈的司機認為在過往幾個月已經是如此泊車,現在被抄牌則會是認為交通督導員不合法,更加群起攻之,交由交通部處理。增援、驅散抑或是息事寧人,不了了之。

  今次「僭建」問題浮面之後,政府有關部門一定廣發告票,要求清拆違例建築物,再由法庭處理。而最大問題就是已經簽訂買賣合約的買家,在簽合約時並沒有清拆令,若果在成交前接獲清  拆令應如何處理? 這是一個莎士比亞式答案「接受抑或不接受」。

  就算接受,問題亦不能立即充分解決,銀行方面過往對於僭建物可能得過且過,但如今會手緊一些,有僭建問題物業的按揭貸款可能不會獲得批核,請大家小心。